宣化90後劉某、白某涉嫌組織賣淫罪被宣化分局逮捕

(原標題宣化90後劉某白某涉嫌組織賣淫罪被宣化分局逮捕)

被告人劉某男1997年出生,宣化區人,因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19年10月21日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組織賣淫罪,經本院批准,於2019年11月23日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男,1999年出生,宣化區人,因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19年10月21日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組織賣淫罪,經本院批准,於2019年11月23日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逮捕。

本案由張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白某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覈實了案件事實證據。本院於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2020年3月6日偵查機關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8、9月間,被告人劉某將溫**、張**、劉**三名未成年女孩,先後介紹給裴**(身份不詳)、李**(在逃)、王**(另案處理)及被告人白**認識,交由以上人員分別對溫**等三人進行管理和控制,從事賣淫活動,其從中抽頭漁利白濤在管理期間,負責三名女孩日常開銷,並通過微信聊天軟件,與嫖娼人員聯繫,安排三人到嫖娼人員指定的地點,按照事先談好的價錢進行賣淫嫖娼行爲,從中獲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情況說明、戶籍證明信書證證人成**證言;被害人溫**、劉**、劉**陳述;被告人劉某、白某的供述與辯解;同案犯王**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視聽資料、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等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白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劉某、白某以營利目的,管理多名未成年人從事賣淫行爲,被告人劉某系賣淫團伙的發起人,被告人白某在組織賣淫活動中聯繫嫖娼人員,確定嫖資,指揮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二被告人的行爲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白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依法判處。

宣化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