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美女與男人性交易 5人衝進房捉姦
刑 事 判 決 書
被告人趙某(曾用名趙某某),男,1997年12月15日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邳州市。2017年9月27日因涉嫌犯搶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常州市看守所。
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檢察院以天檢訴刑訴[2018]25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搶劫罪,於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並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及其辯護人張明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3月6日晚,被告人趙某糾集樑某、劉某、杜某及常某(均已判刑)預謀用“仙人跳”方式劫取財物,劉某註冊一微信號冒充女性以“約嫖”名義搜索周邊男子,杜某及常某找到高某(另案處理),決定讓高某與被釣男子發生性關係。嗣後,被告人趙某召集樑化鵬、劉猛、杜佳訓及、常勝、高某在常州市天寧區麗華北路水月清華806房間集結,並指使其他女性爲高某化妝,劉某通過微信聯繫到陳某2,並以“約嫖”爲名引誘陳佔峰將高某帶至常州市天寧區薔薇家園格林豪泰賓館8326房間發生性關係。被告人趙某及樑某、劉某、杜某、常某商定,待高某與陳某2發生性關係後,五人冒充高某的親友衝進房間“捉姦”,毆打陳某2,並由樑某向對方要錢。被告人趙某等五人收到高某發送的已與陳某2發生性關係的微信信息後,按照事先約定,冒充高某親友衝進房間,對陳某2指責辱罵、拳打腳踢等,並揚言報警告其強姦。樑某提出私了,並向陳某2索要錢財。因陳某2現金不足,又不肯借錢,劉某用陳某2的手機號註冊支付寶賬號,綁定陳某2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強行轉走陳某2銀行卡內的人民幣3900元,又與常某、高某持陳某2的工商銀行卡到自動取款機取款,因陳某2告知的錯誤密碼而未取得錢款。期間,爲逼迫陳某2籌錢、告知銀行卡密碼,樑某等人對陳某2採用言語威脅、毆打、開水燙等手段。因嫌錢少,被告人趙某指使劉某將之前收取的人民幣3500元以轉賬的方式退還給陳某2,並與杜某報警稱高某被人強姦,意圖誣告、陷害陳某2,因被民警識破而未得逞。
另查明,上述未退出的贓款人民幣400元已由常某在另案中退出。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趙某自願向本院交納罰金人民幣8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被告人趙某的供述筆錄、辨認筆錄和指認照片、同案犯樑化鵬、劉猛、杜佳訓、常勝的供述筆錄和辨認筆錄、被害人陳某1的陳述筆錄和辨認筆錄、未到庭證人高某、夏某、賴某的證言筆錄和辨認筆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提取物證登記表、物證照片、扣押筆錄、電子數據提取筆錄、固定電子證據清單、微信聊天記錄、案發現場視頻、病歷複印件及傷情照片、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朝陽橋派出所出具的發破案經過、刑事判決書、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爲,被告人趙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暴力手段搶劫公民財物,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其行爲均已構成搶劫罪,屬共同犯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被告人趙某自願當庭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自願交納罰金,具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趙某當庭認罪、悔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公訴機關建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爲嚴肅國家法制,懲治犯罪,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及公私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已繳)。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