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一人涉嫌違法犯罪被起訴

(原標題山東一人涉嫌違法犯罪被起訴)

山東省臨清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臨檢公刑訴〔2019〕313號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1211990********,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呼蘭區,住臨清市**鎮。因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19年4月12日被臨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臨清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1211989********,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呼蘭區**鄉**村,住臨清市**鎮。因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19年4月12日被臨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臨清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臨清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在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以來,臨清市**鎮**村居民都某甲、都某乙(均另案處理)在經營臨清市**洗浴中心期間,設置洗浴、按摩等服務項目。2018年4月份,提供廣場二樓、三樓由被告人王某甲組織女技師從事足療、按摩等服務,並從事賣淫活動。2018年7月份起,被告人王某乙受王某甲僱傭管理女技師,組織所管理女技師進行賣淫活動。2019年4月10日晚,公安機關對**洗浴中心進行查處,當場抓獲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及多名賣淫婦女嫖客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物證電腦、POS機、印章貴賓卡等;2.書證:受案登記表、處警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服務價格表、在逃人員登記表、戶籍證明等;3.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現場勘驗記錄、鄧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辨認筆錄及照片等;4.證人都某某、鄧某某、王某丙、張某某等人的證言;5.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爲,被告人王某甲以僱傭、招募、容留等手段,組織他人賣淫,從中牟利,被告人王某乙受被告人王某甲僱傭管理、操縱女技師進行賣淫活動,其行爲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清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曉輝

助理檢察官: 徐 輝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