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韻採》沒有中天的臺灣媒體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遭外界質疑是否有預設立場。(本報資料照/姚志平攝)

NCC前委員洪貞玲投書表達支持NCC不予中天新聞臺換照之行政處分。洪前委員過去擔任媒改社團董事,反對「三中結合案」,投書像是向現任NCC委員致敬,完成其未竟之業。

洪前委員分別從程序面與實質面論證不予換照的合法性,然通篇讀來,只有違法罰鍰案件數過多,冠於其他各臺爲唯一可佐證之理由。套句謝長廷名言:「我爲什麼是被告?人家告我,我就是被告了。」中天爲什麼違規案件多?因爲NCC開罰多,中天就違規多。爲什麼NCC開罰多?因爲檢舉多,NCC就開罰多。這就像孔明的連環計,爲了要剷除中天,就必須有側翼配合持續檢舉,才能營造罰鍰案件與金額過高的事實

我比較中天與其他主要新聞臺民視、三立、東森及TVBS的罰鍰情形。從民進黨2016年執政迄今,中天被罰21件,共計1073萬元;民視3件,計130萬元;三立11件,計353萬元;東森2件,共60萬元;連被譽爲新聞界優等生的TVBS竟也被罰4件,共100萬元。乍看之下,NCC對藍綠電視臺皆罰,似無偏廢。然各家開罰事由大多爲置入性行銷節目與廣告區隔、節目分級、妨害兒少身心健康或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獨獨中天以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的就有12件,而其中又有5件罰政論節目,亦非製播之新聞。

換言之,在違反其他案由部分,中天違規程度(21-12=9)是與三立不相上下的,如果說中天已罪無可赦,那三立也應要立投名狀了。另NCC只罰中天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則表示其他電視臺製播新聞時已詳盡事實查證,皆無假新聞。然就我個人親身經歷,三立即非如此。NCC就像「少林足球謝賢飾演強雄,大言不慚地說:「裁判是我的、大會也是我的。」面對不公平的裁罰,民間電視臺不過是刀上俎肉,任其宰割罷了。

恰恰與洪前委員相反,我認爲關中天對臺灣社會弊大於利。她主張「當媒體自律嚴重失靈主管機關的不予換照的決定,反而是積極的維護臺灣的新聞自由」,否則便是「怠忽職守漠視公共利益。」這說法反映了早已過時的大政府思維,政府也不過是一羣人的組合,會透過執政滿足其政治利益,而非一定符合公共利益。洪前委員只撻伐媒體自律失靈,難道沒有聽過新古典經濟學批判的政府失靈嗎?想透過政府矯正媒體失靈,反造成政府幹預媒體及言論市場寒蟬效應等重大弊端,遠遠超過自以爲可導正的小清新好處。

其次,洪前委員把關中天當成是「有線電視重生契機」。她批評「有線電視上下架並非真正的自由市場,節目從南到北並無太大的差別。」說來可笑,有線電視今日的「萬年頻道現象」不正是NCC 以缺乏法源基礎的實質審查頻道異動之行政作爲造成的嗎?君不見NCC已找中嘉系統業者喝咖啡,「道德勸說」頻位調動事宜嗎?若她及歷屆NCC委員皆有心改變有線電視節目僵化問題,又何必捨近求遠,故意託大中天影響,直接廢除定頻制度,將實質審查改備查就可以完成改革大業。更奇怪的是,倘洪前委員早有改革有線電視之意,爲何在任時毫無作爲,現在才放馬後炮呢?

這幾天我一直在想中天關臺的意義是什麼?或許1988年美最高法院的「好色客雜誌(Hustler)對Falwell牧師」的判決可堪比擬。最高法院以8:0票數表達了即便再低俗的言論,在社會上仍有存在的價值,何況是政治異議?如果中天新聞不應存在於言論市場,那也應該是閱聽人做的抉擇,而不是主管機關以自以爲是的標準來幫民衆決定品味

我們且拭目以待,沒有中天的臺灣媒體是否從此就向上提升?是否再沒有腥羶色,也沒有假新聞,更沒有任何一家媒體老闆明示或暗示報導方向?我們更想看到,NCC不是僅針對中天扮演積極守門員角色,而是從今爾後用同樣8大議題,包括自律機制、涉己新聞、勞動權益等做每3年評鑑及6年換照審覈依據。倘非如此,關中天的最大弊病莫過於銷燬NCC作爲獨立機關的信譽。或許不是中天的獨立審查人,而是像NCC這樣的獨立機關,橘逾準而爲枳,根本不合適臺灣這塊人治的土壤。

(作者爲元智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