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陳麗、張立成等人洗浴中心賣淫被抓
被告人林川,男,漢族,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2231967********,初中文化程度,上**足浴養生會所股東,住重慶市南岸區**路**岸**期**棟**單元(戶籍地重慶市南岸區**村**號**單元。因犯詐騙罪,於2010年3月19日被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因毆打他人,於2009年5月22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毆打他人,於2018年9月18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18年11月21日被重慶市銅梁區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經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次日由重慶市銅梁區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陳麗,女,漢族,1979年 **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2821979********,中專文化程度,上**足浴養生會所股東,住重慶市南岸區**區**棟(戶籍地重慶市江津區**街道**街**號**號)。因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18年12月5日被重慶市銅梁區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立成,男,漢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204031982********,初中文化程度,上**足浴養生會所股東、法定**,住重慶市巴南區**區**幢(戶籍地甘肅省白銀市平川區**鎮**號)。因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18年11月22日被重慶市銅梁區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經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次日由重慶市銅梁區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陳俊偉,男,漢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003811985********,大專文化程度,上**足浴養生會所股東,住重慶市渝北區**府**棟**單元(戶籍地重慶市江津區**鎮**路**號。因介紹賣淫,於2011年1月14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18年11月22日被重慶市銅梁區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經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次日由重慶市銅梁區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祝毅,男,漢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001131985********,中專文化程度,上**足浴養生會所股東,住重慶市巴南區**街道**路**號**幢**單元(戶籍地重慶市巴南區**辦事**路**號**幢**單元。因毆打他人,於2018年9月18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17年11月23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決定取保候審。因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18年11月22日被重慶市銅梁區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經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次日由重慶市銅梁區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向才森,男,漢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2141980********,中專文化程度,上**足浴養生會所股東,住重慶市南岸區**家園小區**團**棟(戶籍地重慶市沙坪壩區**鎮**村**組**號附**號)。因容留賣淫,於2010年5月11日被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18年11月22日被重慶市銅梁區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經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次日由重慶市銅梁區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黃德亮,男,漢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001131986********,高中文化程度,上**足浴養生會所股東,住重慶市巴南區**大道**號**幢(戶籍地重慶市巴南區**辦事處**村**組**號)。因犯危險駕駛罪,於2017年5月26日被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因毆打他人,於2018年9月18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18年11月22日重慶市被銅梁區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經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次日由重慶市銅梁區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銅梁區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川、陳麗、張立成、陳俊偉、祝毅、向才森、黃德亮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19年3月25日向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以犯罪地在重慶市南岸區爲由,於2019年4月18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當日已告知被告人陳麗,於次日已告知其他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已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證據不足,於2019年6月2日退回重慶市銅梁區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於2019年7月1日重新將該案移送本院審查起訴;因案情重大、複雜,本院分別於2019年5月15日、7月30日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5月19日至2019年6月2日,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17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7月底,被告人林川在重慶市南岸區**路**號重慶時盛大**水匯洗浴中心(以下簡稱“大**水匯”)辦公室召集被告人陳麗、張立成、陳俊偉、祝毅、向才森、黃德亮、尹某某(另處)商量接手重慶市南岸區南濱路1891A館上**足浴養生會所(以下簡稱“上**會所”)做洗浴業務。林川出資18萬元,佔股30%,陳麗、張立成、陳俊偉、祝毅、向才森、黃德亮各出資6萬元,尹某某出資5萬元,各佔股10%。2018年7月31日,張立成和向才森以30萬元價格從王某甲處受讓上**會所。2018年8月1日,上**會所由林川等人接手開始實際經營,向才森負責全面運營管理,張立成擔任會所法人並管理會所的足浴區域(A區),陳麗管理會所水療區域(C區)。其中,A區爲正規洗腳、按摩服務項目,C區爲賣淫服務項目。2018年10月起,由陳俊偉全面管理會所,張立成、向才森配合陳俊偉管理會所,陳麗繼續管理C區,祝毅擔任客戶經理負責招嫖。
上**會所經營期間,張某甲(另處)爲會所財務,負責會所賬目和出納;陳某甲(另處)爲前廳總監,負責會所前臺日常管理、C區環境衛生和設施設備的維護、爲C區預定賣淫酒店、收取C區嫖資,並每天將A、C區業績上報給陳麗、陳俊偉、向才森;蔡某某(另處)、韋某某(另處)爲前廳主管,負責嫖客的接待、登記、收費;孟某某(另處)協助陳麗負責賣淫女的面試定級、培訓、管理,同時從事賣淫服務;周某甲(另處)、周某乙(另處)負責管理C區賣淫女出入、賣淫女請假、爲賣淫女領取賣淫提成;駱某某(另處)爲客戶經理總監,黃某甲(另處)、陳某乙(另處)、汪某某(另處)、李某甲(另處)、王某乙(另處)、黃某乙(另處)、李某乙(另處)、李某丙(另處)、韓某某(另處)等10餘人爲客戶經理,負責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介紹、接待嫖客。
上**會所的經營模式爲客戶經理先與嫖客聯繫,後電話、微信通知會所前臺,會所前臺蔡某某、韋某某對嫖客及客戶經理信息予以登記,後客戶經理將嫖客帶進會所C區挑選賣淫女,嫖客選定賣淫女後,先將賣淫女應得嫖資通過微信、支付寶直接支付給賣淫女,賣淫女就在會所C區或指定酒店房間爲嫖客提供性服務,後客戶經理使用尹某某開戶的收錢吧終端、張立成開戶的POS機終端或現金等方式收取嫖客剩餘嫖資,最後填寫賣淫女技師上鍾單交給前臺入賬。
上**會所自2018年8月1日開業至案發,組織孟某某、劉某某、趙某某、錢某某、潘某某、向某某、李某丁、張某乙、黃某丙、熊某某等至少10名以上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2018年11月21日,重慶市銅梁區公安局民警在南岸區南濱路渝宴烤全羊將被告人林川、陳麗、張立成、陳俊偉、祝毅、向才森、黃德亮抓獲。
經重慶龍源會計師事務所司法鑑定,2018年8月1日至11月21日期間,上**足浴養生會所通過組織賣淫女賣淫所得共計1660856元。經營期間,林川分紅4.2萬元,張立成、陳麗、陳俊偉、祝毅、向才森、黃德亮、尹某某各分紅1.4萬元。
被告人陳俊偉在擔任重慶厚**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間,又於2014年承包了大**水匯,在大**水匯組織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陳俊偉招聘被告人祝毅擔任大**水彙總經理,負責全面工作;招聘付某某爲財務人員,負責每天上交嫖資,並按照陳俊偉的安排定期支付員工報酬和賣淫女提成。祝毅聘用曾某某(另處)與李某戊(另處)具體負責管理大**水匯水療部。同時,祝毅還招募十餘名業務經理負責招攬嫖客。大**水匯在其水療部設有20多個包房,賣淫女經培訓性服務流程後,向嫖客提供賣淫服務。2017年10月25日晚,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公安分局民警在大**水匯將正在進行賣淫嫖娼的賣淫女楊某某、支某某和嫖客譚某某等人以及總經理祝毅當場抓獲。
被告人張立成、陳俊偉、祝毅、向才森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祝毅歸案後檢舉、揭發溫某某、朱某某等人組織賣淫已被重慶市銅梁區公安局立案偵查。被告人陳麗到案後勸說同案犯尹某某自首,並於2019年7月22日陪同尹某某前往銅梁區公安局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