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子容留失足女賣淫 被批准逮捕
起?訴?書
寧浦檢訴刑訴〔2020〕261號
被告人平某某,女,1965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1221965********,漢族,文盲,無業,出生於江蘇省江浦縣,住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鎮**鬆**組**號。被告人平某某因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20年1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經本院批准逮捕,當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平某某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平某某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於2020年5月1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以來,被告人平某某多次在本區**街道**街中國**儲蓄銀行旁巷內一家旅社(原**旅社)提供場所,容留代某某、宋某某、劉某某等人賣淫。三人每次賣淫向嫖客收取100至150元不等的嫖資,共計收取嫖資4030元。後通過現金或者微信轉賬的方式與平某某分成,平某某共分得1260元。2020年1月8日21時許,民警在對該旅社進行檢查時,當場查獲代某某與祖某某正在發生賣淫嫖娼行爲,宋某某與邢某某發生賣淫嫖娼行爲後又與王某某發生賣淫嫖娼行爲,劉某某與滕某某已經完成賣淫嫖娼行爲。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發破案經過、微信轉賬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禹某某、鄒某某、代某某、宋某某、劉某某、祖某某、邢某某、王某某、滕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製作的現場勘驗、檢查、南京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支隊製作的電子數據檢查等筆錄等。
本院認爲,被告人平某某容留三人多次進行賣淫活動,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附:
2.全部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