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條件的地方率先達到碳排放峰值”意味着什麼?
《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提出 “十四五”時期將推動能源清潔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同時,降低碳排放強度,支持有條件的地方率先達到碳排放峰值,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達峰行動方案。
制定碳排放達峰行動方案,需明確峰值的水平、何時達峰及如何達峰。筆者認爲,爲確保2060年前碳中和的實現,碳達峰應盡力實現以下三個維度的達峰:
一是高速度達峰,從時間尺度對達峰加以界定。由於2060年實現碳中和的目標已經確定,儘快、儘早實現碳排放峰值,將爲達峰後到碳中和的碳排放下降過程留出更多緩衝時間,使政策制定、能源結構改革部署、生產生活方式轉變更爲遊刃有餘。
二是高強度達峰,爲中國碳排放設定一個較低的峰值水平。一個較低的峰值水平,既直接降低了峰值年的碳排放量,同時也對峰值年後的排放水平有深刻影響。更低的峰值爲峰值年後設定了更低的排放量基準,從而在更長的時間尺度上鎖定了一個更低的排放水平,也對峰值後的減排行動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是高質量達峰,這意味着達峰是在全產業都以清潔低碳爲發展方向、能源系統和能源結構開始出現根本變革和轉變的前提下實現的。能源結構低碳化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容。一方面,能源消費結構要顯著優化: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不再新增煤電裝機,可再生能源、低碳能源成爲主流。另一方面,能源供給質量大幅提升,降低甚至消除高碳能源投資、逐步退出已有高碳能源設施。此外,終端部門用能形式實現創新,終端能源向電力、氫能等末端零排放的能源形式轉變。
“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是中國爲實現《巴黎協定》所確定的控制全球溫度升高不超過2℃,並努力控制在1.5℃以下的全球長期目標的部署。國際社會對中國碳中和目標的實現也給予了高度關注。不同速度、強度、質量的達峰路徑和能源轉型路徑,決定了中國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願景的難易程度。高速度的達峰,強化了達峰的時間節點,可以爲2060年前碳中和的實現爭取最有利的時間期限;高強度的達峰,爲達峰後碳中和的實現降低了難度;高質量的達峰,則從能源結構根本變革的角度爲碳中和的實現奠定了基礎。高速度、高強度、高質量的達峰,爲經濟結構調整提出了根本要求,也爲“十四五”期間經濟社會的變革提出了更高要求。
首先,將綠色復甦作爲“十四五”發展的主線。疫情後“經濟綠色復甦”已成爲廣泛共識,歐盟及歐洲主要國家均出臺了綠色復甦計劃。應對氣候變化工作作爲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十四五”期間應堅持“綠色復甦、低碳發展”的政策導向,嚴格控制煤電產能和煤炭消費總量,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和高能耗強度行業CO2排放率先達峰。
其次,充分發揮碳排放交易機制在二氧化碳減排及低碳發展中的作用。一方面,碳市場作爲推動碳達峰、實現碳中和的重要機制,“十四五”期間要加快推進全國碳市場建設,推動更多行業納入碳市場,實現碳減排;另一方面,考慮將非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納入碳市場,如允許甲烷減排作爲補償機制進入碳市場。
第三,融入低碳減排的創新因素,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變革。一方面,提升公衆低碳意識,推動綠色消費。中國二氧化碳排放70%來自工業生產,30%基於消費型排放。隨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型排放會逐步上升。這就需要進一步提升公衆的低碳意識,引導綠色消費。另一方面,通過技術創新驅動能源轉型,充分利用技術發展和創新,推動新能源技術成本快速下降,進而控制高耗能重化工業的發展。
第四,加強應對氣候變化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設。加快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在認識水平、政策工具、基礎能力等方面的不足,推動氣候變化全面融入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現溫室氣體與污染防治、生態修復的協同增效。推動能源、財稅等相關政策的出臺,實現應對氣候變化各方面政策的協同發力,推動經濟綠色低碳循環發展。
筆者建議,可以充分發揮“十四五”規劃的引領作用,促進經濟轉型升級、能源結構優化。雖然“十四五”規劃綱要還在具體制定中,具體指標及其考覈衡量標準還未出臺,但可以通過規劃目標制定,設置最優的能源轉型路徑,爲2030年前碳達峰、2035遠景目標及2060前碳中和願景的實現打下基礎。(張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