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國企"典型案例?中科建收取民企40%掛靠費

(原標題:中科建收取民企掛靠費 ,專家:這是“僞國企”典型案例

近日,第一財經獨家報道了曾傳言負債高達700億元的中科建設開發總公司(下稱“中科建”)正式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經審計負債總額達371億元一事。

引發廣泛關注的“中科建”案中,頻頻浮現國企與民企的新型“掛靠”模式,讓融資市場二元化再度成爲焦點。

12月9日,在洪範法律經濟研究所主辦的“國企與民企:合作與博弈”主題論壇上,洪範法律與經濟研究所所長教授王涌表示,這是掛靠國企的“僞國企”典型案例。

“掛靠”國企:債權人影響協議認定

今年10月,中科建設開發總公司(下稱中科建)破產重組正式進入司法程序。這家負債總額達371億元的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企業達到418家,股權複雜。但啓信寶的數據顯示,其員工規模只有179人。

經過幾年的“矇眼狂奔”,中科建首次在2018年5月曝出資金鍊斷裂,公司業務瀕臨崩潰。

曾有媒體報道,中科建的債務問題滾雪球一樣迅速擴張的部分原因是其分公司子公司中相當一部分與中科建爲“掛靠”關係,他們看中的是中科建的國企身份,在融資時,“中科建”體系下的公司互相擔保,憑藉“中科院行政管理局”的背景獲得投資人的信任。這些掛靠公司對外融資一旦不能如期還款,中科建就可能面臨財務危機。中科建對其子公司的管理也相當薄弱。

洪範法律與經濟研究所所長、教授王涌認爲,通常,雙方的合作是爲了解決資金問題:民營企業掛靠中科建以獲得融資優勢,中科建利用掛靠的民營企業獲得貸款所需要的項目和實業。這種變通是爲了彌補國企和民企融資市場二元化的溝壑,雖然在經濟學上是一種合理的嘗試,但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王涌分析,一般“掛靠”都是在《公司法》的框架下,採用現代公司的股權架構,即國有企業作爲民營企業的所謂的大股東,所謂的出資實際上是虛假的。這種虛假表現在資金方面實際沒有數字,或者在所謂的出資之後,簽訂另一份協議表示股份實際不成立。

例如,在這起案例中,中科建作爲外部增資人,與鑫控集團有限公司達成了增資協議,同意中科建出資8.5億,佔股85%,併到工商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但實際上,公司的內部的備忘錄和公司決議處理協議,都表達了他們雙方或者是股東多方的真實意思,即這個投資是“假的”,中科建不是真正的股東,既不享有股權,也不承擔義務

那麼,中科建債權人和鑫控集團債權人作爲第三人,會影響案件中增資無效的認定嗎?

王涌解釋,民商法中涉及到不能對抗第三人的條款,前提是這個財產本身是真實有效存在,權屬纔有爭議。但由於中科建對鑫控的股權自始至終就不存在,並不是真正的資產,因此中科建的債權人不能分配鑫控的股權,也不影響協議的認定。

針對掛靠公司與股東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擔憂,王涌認爲,民營企業在求生的道路中,陷入這樣的風險狀態,更應該反思的是背後的融資市場二元化割裂。在這起案子中,中科建向鑫控集團收取的掛靠費達到了40%。”

民營經濟發展不好的地方 國企日子也艱難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要營造各種所有制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市場環境。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文魁認爲,爲了實現上述目標,調整國資行業佈局結構和國企資本結構是必要條件。僅僅推行“競爭中性”,難以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國有部門與非國有部門之間的不平等競爭、不公平待遇問題,也不能有效處理國企的激勵結構合理化經營者選擇機制和監督機制合理化等問題。

東北財經大學國民經濟工程實驗室主任、研究員周天勇表示,近期一項調研結果顯示,民營經濟發展越好、市場越開放的地方,國有經濟也發展得越好。國有經濟佔比大、民營經濟不景氣的地方,國有經濟也做不好。

舉例,北方某省的國有經濟比重佔比較大,但整體虧損,該地權益資產的淨利潤率僅爲-1.81%。南方某省的民營經濟發展得好,該地國有企業的權益資產的淨利潤率也達到了3%,利潤總額是前述省份的908.22%。“這主要是由於某些地區的觀念、意識、動機、規則和體制,無法與市場經濟對接。”

周天勇表示,2019年國有企業總資產盈利率爲1.54、淨資產盈利率爲2.40,總體上利潤率較低。國企改革應通過理順體制,使低效率的資本、勞動力和土地得到充分利用

在迴應華爲騰訊等民營企業進入關係國計民生的行業時,全國工商聯副秘書長王忠明表示,“我認爲這是改革開放的結果,國有企業還要繼續深化改革,能讓市場去做的,能讓民營企業去做的,儘量給出空間來。現在至少有一條原則是,鼓勵民間資本逐漸進入一些所謂壟斷的領域,帶來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