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遊外掛代練遭重判:9年有期徒刑 300萬罰金
南京一對夫婦因非法使用網絡遊戲外掛代人練級牟利,被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處300萬元罰金。
外掛的存在破壞了網遊的平衡性,縮短了遊戲壽命,造成大批用戶流失。盛大曾斥資千萬重金設立打假專項基金,將打擊外掛的行動提高到刑事打擊的程度。
刑事司法學專家指出,“外掛代練”是一種新鮮事物,在現行法律適用未明的情況下,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經營”入人於罪,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漠視。
家住南京的董傑、陳珠夫婦不會想到,兩人近一年的“外掛代練”業務,竟換來總計九年的有期徒刑,以及300萬元罰金。這或許是我國首例僅因使用外掛在網絡遊戲中代人練級而獲刑的案件,其判決之重亦屬罕見。
12月10日上午,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就“外掛代練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董傑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一百六十萬元。
被告人陳珠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
南京夫婦“外掛代練”牟利遭重判
2006年以來,董傑、陳珠在玩網絡遊戲過程中瞭解到,利用"外掛"程序可爲遊戲玩家代練升級並可從中牟利,遂陸續購置了九十多臺電腦,先後僱傭了十二名員工,向他人購買外掛“冰點傳奇”經營代練升級。
兩人以“土人部落工作室”的名義,在上海盛大網絡發展公司(以下簡稱盛大公司)經營的《熱血傳奇》遊戲中做廣告,向遊戲玩家收費並幫助其使用外掛代練升級。自2007年3月至2007年12月7日,兩人共收取全國各地遊戲玩家匯入的代練資金198萬餘元,又將其中130多萬匯給外掛程序賣家,用於支付外掛使用費用和購買遊戲點卡。
2007年11月,《熱血傳奇》運營商、盛大公司向南京市警方報案。同月27日,在盛大員工帶領下,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將董傑夫婦逮捕。
隨後,此案進入了長達三年的司法程序。江寧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董傑夫婦犯有非法經營罪,並於2008年11月19日向江寧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於同日立案,公開開庭庭審此案。審理中,公訴機關因證據不充分而要求補充偵查,分別於2008年12月31日和2009年3月17日兩次獲法院同意延期審理。其後,被告人代理律師也以新的證據需要調取爲由,先後兩次建議法院延期審理。法院於2009年7月恢復審理,並於近日做出一審判決。
一審宣判之後,陳珠與董傑在接到判決書的當天即決定上訴。陳珠對南方週末網站記者稱,兩人將獲利的60餘萬投入到購置電腦等日常經營活動中,而案發後九十多臺電腦及8萬存款已被罰沒,無力繳納300萬罰金。她還表示,自己和丈夫知道外掛代練牟利的行爲不當,但沒想到竟會觸犯刑律,招致重判。
被告人董傑的代理人、上海市三石律師事務所律師莊毅雄此前一直爲其作無罪辯護。他對一審判決結果表示不滿,認爲該案判決的適用法律錯誤。
法院判決書中,將董傑夫婦的“外掛代練”認定爲屬於出版非法互聯網出版物的行爲,並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對此,他指出,“此前幾例製造和銷售外掛,屬於出版行爲,但本案中董傑夫婦僅使用而未推廣銷售外掛,並不屬於出版行爲。”
此前,國內有關外掛的案件還有非法制作並運營《QQ幻想助理》外掛案、瑞星原副總談文明製作並運營《惡魔的幻影》外掛案,兩案都是以“出版併發行非法互聯網出版物”而被判“非法經營罪”,與該案判決定罪相似。
莊毅雄律師在辯護詞中指出,此前兩個外掛刑事判例中,被告人都是非法制作、運營外掛者,而本案中被告人董傑夫婦則是向他人購買外掛經營代練升級,在接受玩家委託每使用外掛爲一個遊戲賬號代練的同時,需向外掛程序賣家支付外掛使用費用。他們所賺取的,只不過是玩家委託代練費與外掛使用費用之間的利差。
判決書中顯示,收取的代練費用是每個賬號80元/周、300元/月。陳珠對南方週末網站記者稱,爲使用外掛,每個賬號要支付給外掛程序賣家50元/周,200元/月。
非法經營罪重回“口袋罪”?
公訴機關江寧區檢察院認爲,被告人董傑、陳珠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最終,江寧區法院也以此罪名定罪判刑。
據瞭解,“非法經營罪”是由1997年修訂前刑法的“投機倒把罪”分解而來的一個新罪名,而“投機倒把罪”正因爲適用範圍過廣、常發生隨意入人於罪的情況,才被司法工作者戲稱爲“口袋罪”,意喻“什麼都往裡裝”。
原中國法學會刑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向南方週末網站記者表示,當初修訂“投機倒把罪”的目的就是爲了防止其被不當解釋、擴大適用。他指出,檢察院的指控和法院的判罪在適用法律的恰當性上存疑。
阮齊林分析道,構成非法經營罪應當符合刑法第225條(一)、(二)、(三)項列舉的非法經營行爲,且實質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而非法使用網遊外掛牟利巨大行爲不屬於上述行爲。只能根據刑法第225條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爲”,而對這一概況規定的適用範圍應取審慎態度,原則上以司法解釋和成熟判例認可的行爲才能據此定罪判刑,但“外掛代練”的行爲,尚未見司法解釋和判例認定其爲非法經營犯罪行爲。
他特別強調,經營行爲不合法並不等同於“非法經營罪”,對於刑法所列舉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爲”,學界多主張本着刑法歉抑取向(即收縮刑罰的適用範圍),先考慮適用經濟、行政法規進行規制,追究經濟的、行政的違法行爲,追究民事責任。只有當其他法律手段都難以規制時,才考慮動用刑法作爲最後的手段進行懲處。
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專業律師許昔龍向南方週末網站記者表示,非法出版物要麼是內容非法(反動,涉黃等),要麼是出版程序非法,即缺少相關法定的手續,而利用“外掛”“代練”行爲很難與非法出版物等同起來。他指出,非法經營罪侵害的客體是市場經營主體的准入制度,而現行法律並沒有爲“代練”行爲設置准入門檻,按照“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的原則,董傑夫婦的行爲不宜作爲犯罪處理。
與此類似,阮齊林也表示,“外掛代練”的行爲無疑侵害了網遊運營公司的利益,侵害了其他正常網遊玩家的利益,具有社會危害性。但是,這種行爲是否構成犯罪,則要謹慎從事。
他指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任何行爲構成犯罪,必須觸犯刑律。而罪刑法定原則基本價值之一是,公民可預測原則,即公民應當有能夠預測自己的行爲可能招致定罪判刑法律後果,才予定罪處罰。
在本案中,非法使用網遊外掛牟利的行爲,其行爲是否觸犯刑律性質不明,被告人不可能預測自己的行爲會招致刑法懲罰,對他們定罪判刑不合可預測原則。
作爲國內網絡遊戲領軍企業,盛大旗下產品衆多,也一直深受外掛、私服困擾。單一個《熱血傳奇》遊戲,在高峰期就有近百個“外掛”和“私服”出現。
“外掛”對遊戲社會公平、平衡性的破壞,其危害不僅體現在使網遊廠商蒙受經濟上的損失,更重要的還在於破壞了遊戲平衡的生態環境,損害了廣大正常玩家的利益,縮短了遊戲壽命,嚴重干擾了其他用戶的正常遊戲,常造成大批正常用戶的流失。
更爲嚴重的是,近年來,“私服”、“外掛”逐漸演變成爲一種商業行爲,從個別人的營利性行爲逐漸擴大成爲一個產業聯盟,並逐漸形成了一條畸形的產業鏈。
據《上海青年報》報道,在此情況下,爲藉助社會力量打假維權,盛大曾於2006年10月設立了總額高達800萬元的打假專項基金,用於獎勵舉報外掛、私服的個人,也包括配合辦案的機構、主動辦案的行政執法部門、司法部門等。
也是從2006年開始,盛大參與到地方公安部門專項行動中,將打擊私服、外掛的行動提高到刑事打擊的程度。這一階段共計端掉私服約1384臺,協助警方抓捕嫌疑人上百人,辦理了十幾起私服刑事案件,遏制“私服”用戶增長約125700人,有效遏制私服非法盈利達數千萬元。 2009年,盛大遊戲旗下網遊《永恆之塔》斥資千萬重金打擊外掛,舉報外掛最高獎勵可達一千萬人民幣,同時更聯合全國律師事務所,授權所有具備資質的律師事務所直接打擊外掛。
對於南京“外掛代練”案件的一審判決結果,盛大遊戲公關部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並不知悉具體情況。
莊毅雄律師在辯護詞中指出,“網遊運營商在網絡遊戲中是立法者(網遊規則製作者)、又是司法者(網遊秩序的裁判者)、還是執法者(網遊管理員)。更甚的是,在有的網絡遊戲中,網絡遊戲運營商還擔當遊戲參與者,向玩家出售貴重道具牟利。”
他表示,若網絡遊戲玩家違規,網遊運營商完全可以以封號、降級、封停等方式處理違規玩家,以警示玩家使用外掛。盛大公司也完全可以自力救濟(通過民事訴訟獲得賠償)。“而公訴機關在網絡遊戲運營商可以得到自力救濟的情況下,使用公權力來替盛大公司維權。到底維護的是國家利益還是盛大公司的利益?!”
事實上,南京外掛代練案一審判決後,有公衆輿論質疑該案提起公訴的正當性,多位受訪的刑事司法學專家也對此提出異議。
許昔龍律師認爲,被告人董傑夫婦的“外掛代練”的行爲,給盛大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是一種侵權行爲。盛大公司原本可以選擇民事訴訟途徑尋求司法救濟,國家公權力沒有必要介入。
阮齊林教授認爲,社會要保障自身活力,應在經營性活動方面給予公民更大空間,鼓勵、包容其嘗試、創新。非法使用網遊外掛牟利是一種具有“經營性”的行爲,社會對此應當儘量採取寬容的態度,在性質一時難以判明時,不要輕易動用刑事處罰。
“在‘可訴可不訴’追究刑事責任之間,應避免選擇刑事處罰。該案完全可以由受害單位追究被告人民事責任,哪怕是索取‘天價賠償’,都比公訴更爲合適。”阮齊林說。
法檢系統內部爭論
據當地多家媒體報道,此案被移送到江寧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檢察院也就此向上級檢察機關請示,並多次組織法學、計算機、網絡專家研討,在內部形成兩派意見:一派認爲“外掛代練”應受刑法制裁,是一種變相的非法經營行爲;另一派則認爲,現代刑法對於“外掛代練”無明文規定,因此不宜定罪,董傑夫婦的行爲只能算是民事侵權。
第一派的意見最終佔到上風——2008年11月,江寧區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除在檢察院引發討論外,在案件審理階段,江寧區法院內部對如何定罪也有爭議,有意見傾向於應予出罪。
江寧區法院科辦員陳小芳於2009年撰寫了《使用網遊外掛牟利行爲的刑法規制》一文,此文以董傑夫婦的外掛代練案展開分析,稱“法院在定罪的過程中產生了疑惑”,即外掛代練行爲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該以什麼罪名認定?
文章認爲,使用網遊外掛牟利構成犯罪,應被刑法所規制,但我國現有法律沒有對其明確加以規定,根據刑事審判最重要的罪刑法定原則,不宜將其認定爲犯罪,應予出罪。
文章指出,“如果使用網遊外掛牟利的行爲構成非法經營罪,將使非法經營罪迴歸口袋罪的行列,同時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莫大漠視。”
在2009年南京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開展的法制建設徵文活動中,這篇文章最終獲得二等獎(一等獎空缺)。
但是,一審判決結果明確顯示,這篇獲獎文章的建議並未被江寧區法院採納。文章作者陳小芳日前以“不熟悉案情”爲由婉拒了採訪要求。此案審判長、法院法官張勇也對南方週末網站記者表示,“這個案子判決後還沒生效,不好接受採訪”。
“外掛”是什麼?
“外掛”一詞在英文裡爲plug-in(中文即欺騙)。關於外掛的具體含義,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一個有代表性的定義是:
外掛是位於網絡遊戲主程序以外,直接作用於網絡遊戲主程序,而達到改變、限制、增加遊戲功能的小程序,是一種爲達到某種目的,修改遊戲系統,欺騙服務器的作弊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非法經營罪: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爲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