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男子涉嫌強姦被提起公訴
被告人姚某某(家名姚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7271973********,毛南族,小學文化,無業,出生地貴州省平塘縣,戶籍地貴州省平塘縣**鄉**村**組**號,現住貴州省獨山縣**鎮**村**組。因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7月21日被獨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經本院批准,次日被獨山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獨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零時許,被告人姚某某飲酒後到獨山縣**鎮**村**組鄰居的出租房內,乘被害人潘某某(女,57週歲)一人在家之機,採取撲壓、拉扯等暴力手段,在臥室牀上對潘某某實施姦淫,後逃離現場。
2020年7月20日12時許,被告人姚某某在獨山縣**鎮**村**組家中被抓獲歸案。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與被害人潘某某達成和解協議並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和解協議書、諒解書等;2.證人吳某甲、吳某乙的證人證言;3.被害人潘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辨認現場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姚某某違背婦女意志,採取暴力、脅迫的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姚某某具有坦白、雙方達成刑事和解並獲得被害人諒解等量刑情節,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將該案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來源:貴州省獨山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