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千毅坐監爽看電視像渡假」挨轟 高雄院檢也亂了:準電視不能接觸新聞

霸氣全失連千毅落網後滿臉鬍渣憔悴模樣。(圖/地方中心攝)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直播主連千毅收押禁見,不過現在卻傳出他在監所內,竟然可以爽看電視消息曝光後引發社會砲轟!但究竟連千毅是否能夠在監收看電視,當初聲請羈押的高雄地檢署以及批准聲押的高雄地方法院說法,一日數變,最後達成共識,就是「監所考量」。

連千毅被收押在高雄看所守當中,6日傳出他在監所內花了3200元買了一臺電視,讓人不免質疑是否透過電視新聞報導知道外界消息,不排除有串證之虞,7日上午,記者透過訊息,在通訊軟體羣組訊問高雄地方法院以及高雄地檢署,結果說法一日數變。

高雄地檢署7日上午9點21分先回應:「此部分矯正署相關機關權限,經協調宜由矯正相關機關進行說明。本署指派主任檢察官陳永章、檢察官羅水郎於今日上午前往看守所進行相關了解」。而高雄地方法院的行政庭長是在接近中午的11點15分迴應。

▲連千毅面無表情走出羈押庭。(圖/記者洪正達攝)

行政庭長楊國祥迴應:「有關連千毅禁見一事,本院說明如下:連千毅的羈押票上,合議庭已明白表示有關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全部禁止」。隨後有記者問:「所以新聞訊息是錯的?」楊國祥迴應:「有關可否申請電視一情,是他們自行解釋,押票上只有在部分禁止時,纔會註記禁止範圍」。

記者又追問:「所以是看守所搞烏龍」、「高雄看守所戒護科長受訪時表示:不能看電視的法條107年就廢了,都合乎規定」、「請問這部分跟押票的規定是否有關呢」?楊國祥迴應:「那部分應該是矯正署的內規,與法官簽發押票記載應無直接關連」,不過這個回答讓記者驚呼:「羈押禁見怎麼可以看電視!太誇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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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國祥在11點56分時又補充:「應看他看電視有無違反羈押時欲禁止接見、通信的目的,因目前此爲偵查中案件,檢方亦已在調查,所以會先看調查後檢方的意見」。不過這樣的回答讓記者是一頭霧水問:「所以..意思是目前還無法確定能不能看電視嗎?」。楊國祥簡單迴應:「重點應該是節目內容」。

7日下午,記者經過檢察官的調查等待後,再一次透過新聞羣組方式詢問:「所以經過了解之後,究竟連千毅是否能夠看電視?可否有個答案」,高雄地方法院的說法是:「有關禁見被告可否看電視,屬於執行方式,應該由監所考量是否會違反羈押禁見的目的內斟酌」,而高雄地檢署的迴應是:「本署檢察官系以被告有湮滅罪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聲請羈押禁見,法院裁準羈押禁見,後續被告入所後是否有依裁定之範圍及目的執行,事涉看守所權責」。

最後兩方達成共識,連千毅是否能夠看電視讓「看守所考量」,不過這個答案讓記者很質疑:「講半天就是沒講清楚,法官檢察官到底給不給連千毅看電視,這樣沒有間接串供疑慮?」最後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曾靖雅回覆:「監所人犯生活管理事項十分繁多,執行法院羈押禁見裁定,屬監所對被告在監所內之生活管理之範疇,相關裁量權之行使,事涉監所獄政管理的專業權限。惟允許被告在監所內收看電視節目是否與法院裁定之目的與範圍相符,涉及各權責機關之認定,爲避免爭議,基於業務督導機關之立場,本署承辦檢察官業去文請監所停止被告接觸新聞訊息」。

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關於禁止被告接見、 通信及受授物件等事務,偵查中由檢察官,於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爲之。也就是說,縱使被告被裁定羈押禁見,除非由法官或檢察官視個案有特別限制不得被告閱讀報紙、收看電視及收聽廣播外,禁見被告仍可以主張閱讀報紙、收看電視及收聽廣播。所以矯正署現在推說連千毅的押票,檢察官沒有註記,不能禁止閱讀書報以及收看電視,所以一切符合規定

▲連千毅被逮捕畫面,4名員警壓制趴地 。(圖/地方中心攝)

連千毅的直播主之亂,不僅亂了「高雄治安」,現在也亂出了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檢署、矯正署三方的互踢皮球,當初連千毅羈押獲准理由:「與共犯對於案情重大事項供述不一,共犯甚至在員警搜索扣押時還企圖丟棄槍枝、湮滅證據,加上目前仍有其他共犯在逃,有事實足認有勾串滅證之虞」,決定採預防性羈押,現在可以在監所看電視新聞中的話,掌握案情發展,也難免讓人質疑是否會影響「勾串滅證」司法後續調查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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