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不一定要加重本刑 作勢撞警判拘20日
3年前才因強盜和竊盜案服刑完畢的寧姓男子,前年7月因心情不好,碰到警察盤查,就作勢以肩膀頂撞警員,還罵警神經病,被依「侮辱公務員罪」起訴。案經臺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爲寧男,本次再犯雖符合累犯加重其刑規定,但參照大法官釋字775號解釋,如果累犯不分情節,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本案不加重刑度,判寧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
判決理由指出,寧男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原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惟依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不分情節,一律加重累犯最低本刑,有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在法律修正前,爲避免罪刑不相當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775 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審酌本件構成累犯的前案是強盜及竊盜案件,與本件妨害公務犯行不是同類案件, 難認有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故不加重其刑。
判決指出,寧姓男子因強盜和竊盜案在2016年3月25日執行完畢出獄。隔年7月19日晚上9點多,在新北市新店區安德街口,不爽轄區警察盤查他,就作勢以肩膀頂撞李姓警員,還口出神經病罵在場兩名警員,妨害警察執行公務。
北院審理全案,法官審酌寧情緒控制不當,不知自制,當衆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員警出言侮辱,蔑視公權力存在,所爲誠屬不該,惟考量他最終在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依刑法妨害公務罪章的「侮辱公務員罪」,判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2萬元。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