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社宅繳清3年租金挨批 都發局:改採一年一約

北市議員楊靜宇(左)認爲北市社宅租賃辦法刁難弱勢者。(截自北市議會影片

市府爲避免社會住宅租戶租金,強制要求承租戶需找連帶保證人,否則應1次繳清3年租金,議員楊靜宇痛批,北市府社宅無憑無據的租賃惡規,簡直坑殺弱勢,把承租人當賊在防。對此,都發局當場宣佈,若民衆找不到連帶保證人,將可比照弱勢戶,採1年1簽約免繳3年租金。

楊靜宇指出,健康公宅租戶陳情,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只要繳交第一個月租金及兩個月房租做爲保證金後即可入住,但市府在社宅租賃契約中另做硬性規定,承租戶須覓得連帶保證人,若找不到就須付清3年36個月租金及2個月押金,若以每月租金2萬計算,須一次繳清78萬,「有這些現金還需要租社宅?」

楊靜宇直言,興建社會住宅不是在照顧弱勢,應落實居住正義,但質疑整個社宅出租作業竟坑殺弱勢,時下民間租屋市場租賃契約,也不見所謂連帶保證人這項規定,市府如此官僚刁難找社宅承租人的麻煩,將社宅承租人當賊在防,根本吃人夠夠。

楊靜宇認爲,針對惡意欠租者應縮短不續約、解約的行政作業流程時間展現公權力;至於非惡意欠租者,必結合社政單位提供分期繳款,或其他的生活補助。

北市府日前討論此案,社宅推動聯盟主任林育如表示,連帶保證人機制比保證人機制更嚴苛,若住戶欠租,市府可向連帶保證人追討債務建議應廢除;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表示,民間租屋市場少見有連帶保證人機制,且也無法證明可遏止欠租。

對此,北市都發局長黃一平表示,過去出租國宅爲了保住債權就有連帶保證人機制,若承租者找不到連帶保證人,也無法一次繳清3年租金免覓連帶保證人,可選擇1年1約,強調機制纔剛推出,後續會持續觀察實施狀況,並承諾會在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