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賣場控顧客偷竊就可搜包包嗎?
根據新聞報導,美式賣場好市多臺中分店近日發生保全與顧客衝突事件。該分店保全懷疑顧客在包包內攜帶未結帳的褲子出門,因此阻擋顧客出店門。根據新聞中說法,好市多方面向顧客表示要搜包包,顧客認爲應到警局處理,但好市多方不願意、也不讓顧客離去,因此爆發衝突。警方表示,在顧客包包內並沒有找到未結帳商品;顧客受訪時則指出,自己當時包包內放着15萬元,因此懷疑遇到搶劫。
如果店家發現自己店內疑似出現竊賊,或者走在路上有人高喊搶劫時,我們可以自己把人抓起來嗎?這就關係到了我們接下來要說的「現行犯逮捕」了!
所謂的「現行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8條的規定,現行犯有下面三種:
1.在犯罪行爲當下被看到或者在犯罪行爲結束後立刻被發現。2.雖然沒有親眼目睹,但是被追呼爲「犯罪人」。此類型屬於「準現行犯」。3.因爲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而可以合理懷疑是犯罪人。此類型也屬於「準現行犯」。
只要符合上面兩個要件,不論是誰都可以逕自逮捕現行犯。根據實務見解,第三類並不以100%懷疑對方爲犯罪人爲限,只要對方有可能是犯罪人的「合理懷疑」就好。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沒有偵查權限的一般人,如果逮捕了現行犯,必須立刻將現行犯送交給警察或檢察官。而警方在逮捕或接受現行犯後,除了輕罪而經檢察官許可不解送者外,必須將現行犯解送給檢察官。
逮捕現行犯不等於可以搜包包!ㄌ
如果我們走在路上遇到有人被追呼爲強盜,因此見義勇爲逮捕了這位「現行犯」,我們可以搜索對方的身體,查看是否真的有偷東西嗎?答案是不行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2的規定,除了法官或檢察官可以親自進行搜索外,還可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而依照同法第128條的規定,搜索必須以有搜索票爲限。《刑事訴訟法》第130條也有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舉例來說,司法警察小明走在路上看到小華搶奪路人的包包,因此依照現行犯逮捕的規定,逮捕了搶奪罪的現行犯小華。由於小明具有司法警察的身分,是可以爲搜索行爲的人,且小明逮捕小華的行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0條的要件,可以逕行搜索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因此小明可以對小華進行《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範圍內的搜索。
但反過來說,如果今天小明是一般人,沒有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等身分,這時小明雖然可以逮捕現行犯,但就不能對小華逕行搜索。至於小明將小華交給警察後,警察可不可以搜索小華呢?由於逮捕小華的並不是警察,並不符合逕行搜索的要件,警察除非得到小華的「自願性同意」,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前段的同意搜索規定以外,否則就必須要另外取得搜索票才能對小華進行搜索。
店家沒有權力搜顧客包包
回到本次的事件,讓我們來看看好市多的做法是否妥當。
首先就現行犯逮捕部分,雖然好市多將顧客留置在店內的行爲,符合《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罪及同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的構成要件。但由於實務上只要求逮捕者在現行犯逮捕時,對於被逮捕者的犯罪行爲有「合理懷疑」就好,因此,如果好市多能夠指出合理懷疑顧客偷走褲子的依據,就是合法的現行犯逮捕,而可以適用同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爲」阻卻違法。
然而就搜索顧客包包,好市多並不是《刑事訴訟法》得爲搜索的主體,無法發動合法的搜索,針對顧客的搜索行爲一定是不依法令的搜索行爲,因此好市多就算可以合法逮捕顧客也不能搜顧客的包包。如果好市多強行搜索顧客的包包,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7條的違法搜索罪。
因此,如果在商店內遇到店家以「懷疑偷東西」爲由要求查看包包,我們可以拒絕店家的要求,並請店家一同到警局請警察處理,纔是上策!(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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