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怡青/熟識者性侵—司法實務界永遠的難題

▲性侵案件審判一直是司法實務界的大難題,與熟識者性侵的大幅增加應有相當大的關連。(圖/視覺中國CFP)

房思琪的初戀樂園》這本書及作者的過世再度引發社會大衆對於性侵的討論。我注意到的是,本書作者曾經向律師諮詢提告的可能性,律師卻告知由於年代久遠、難以證明等因素,認爲難以成案,導致作者放棄司法追訴這個途徑。

衛福部近10年的統計中(2007~2016年),性侵通報人數爲94,912人,其中熟識者性侵佔72%,陌生人性侵則爲7%。對照法務部發布的檢察署辦理性侵害案件統計,近十年性侵案件進入地檢署偵辦的被告總人數爲44,710人,其中男性被告(即加害人)佔97.8%;但經起訴的卻只有21,314人,獲有罪判決者爲19,004人。從兩個行政機關的統計可以發現,性侵成罪的機率極低,究其原因,我個人認爲,這與熟識者性侵的大幅增加應有相當大的關連。

性侵案件的審判一直是司法實務界的大難題。在現代法治國家動用刑事處罰的權力被嚴格限縮的前提下,刑法的「罪刑法定主義」及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定原則」、「嚴格證明法則」,在在提醒司法實務人員辦理刑案必須謹慎再謹慎,務必講求證據的充分。不過有鑑於性侵案件的隱密性,以及被害人採證困難,因此實務上雖仍不能將被害人陳述作爲判決被告有罪唯一的證據,但只要可以證明被害人的心理狀態,或是案發對被害人的影響,也能做爲判決有罪的證據。只是在司法實務上,由於被害人心理狀態只是間接證據,而被害人在案發後反應也大有不同,因此就算放寬採證標準,獲得有罪判決仍然不容易。

另一方面,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目的在於維護被害人的性自主權,因此「被害人是否有與加害人性行爲意願」便是關鍵的犯罪構成要件。由於案發場景私密性,如何透過客觀事實證明有無發生被害人所指述的事實,本身就已經是個難題;而在熟識者性侵案件,更會遇到「被害人意願的證明」這層困難,也就是當被告答辯「我們確實有發生性行爲,但那是你情我願」的時候,被害人如何證明自己與加害人的性行爲「你情但我不願」?這在被害人已達性自主年齡(16歲)後更是如此。

▲對於「加害人表示未感受到性行爲違反被害人意願」的熟識者性侵案件,被害人提告的行爲在偵查階段易受到質疑。(圖/視覺中國CFP)

以書中女主角房思琪所遇到的師生戀的情形爲例,難以證明「非出於自願」的事由包括被害人長期與加害人有性關係,或是距離被害時間已久遠;而若是朋友間的性侵(即俗稱的約會強暴),則是體現在於被害人在案發前的過於掉以輕心(例如半夜單獨與加害人相約)、被性侵時未能明確表達「不要」的意思,或案發後未積極求救、未表現出明顯的創傷反應等。更糟的是,對於這種「加害人表示未感受到性行爲違反被害人意願」的熟識者性侵案件,被害人提告的行爲在司法實務上(尤其是偵查階段)非常容易受到質疑。因爲,司法實務工作者基於秉持問案公正慣性,以及爲了檢驗告訴人證詞可信性,經常在無意間顯露出對被害人不信任、不友善的態度,並造成被害人再次的心理創傷。這些經驗正是導致律師面對此類未明顯表達違反意願的性侵被害人詢問提告可能性時,不敢給予太積極正面迴應的原因—告得成的機率不高,受到二度傷害的可能性卻極大。

身爲一個經常處理性侵案件的實務工作者,雖然知道性侵案件在刑事訴訟程序上遭遇的困難,對於成罪率低並非不能理解,但仍有兩點想提出:

第一,司法實務工作者(尤其是站在前線的警察及檢察官)必須瞭解,在傳統觀念的影響下,性侵被害人鼓起勇氣出面提告,至今仍不是件容易的事,因此不要輕易認定被害人提告只是爲了報復、爲了錢,而不相信其陳述。

一般人可能難以想像,事實上檢察官因不相信被害人,態度極爲不友善,主動舉發被害人誣告,讓被害人變被告的案例並不罕見。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的二度傷害,一般都是來自司法實務工作者的「問案態度」,但問案態度愈差,獲得真相的可能性也愈低。

再者,雖然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條文男女皆可適用,但從前面的數字就可以看出,性侵絕對是個與性別相關的刑事案件類型。站在預防案件發生的立場,性別平等教育情愛教育絕對是必要的。教育可以做的,不只是讓潛在的被害人自保,更可以讓潛在的加害人學習如何不成爲加害人,而這些教育的對象亦不限於學生,師長主管等與他人具有上下地位關係的社會人士更應該是受教育的對象。性別不同,在性關係上的思考絕對有差異,透過教育讓一方瞭解他方的想法,纔是減少性侵發生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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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怡青德臻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董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