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涉性騷擾遭免職 保訓會得審查處分適當性
▲法官陳鴻斌性騷擾女助理遭免職,因不服保訓會不受理複審提起行政訴訟,高院判決保訓會必須實體審查免職處分有無不當。(圖/記者蔡紹堅攝/示意圖)
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因涉及對女助理摸手、擁抱及強吻,經監察院彈劾,司法院職務法庭認定不適任,判決免除他的法官職務後,被改調臺北地院司法事務官;陳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簡稱保訓會)提複審,但被議決不受理;陳又不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6月15日判決,保訓會不能程序駁回,須實體審查原免職處分有無不當。
陳鴻斌是第一位因性騷擾遭職務法庭判決免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者。他在2011年,已是簡任14職等,調爲事務官只有薦任7至9等,不單「降級」,薪水也從月領約16萬元,降到7萬多元。
依監察院和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指出,陳鴻斌2012年12月19日,向女助理表示,妻子帶小孩到臺中,「他當天晚上是free!」邀約女助理當晚9時許,一同前往政大河堤散步,散步時陳詢問是否可牽手,女助理擔心不利次日的助理遴聘,當下未予拒絕。
後來2人在陳鴻斌的汽車後座聊天,陳將頭靠在女助理肩上,並請她閉上眼,未經同意就直接親吻對方。女助理將陳推開並說:「這是隻有我男朋友纔可以對我做的!」陳鴻斌則說:「那我誤會了!」後來陳仍不斷糾纏女助理。
2014年女方不堪其擾,在臉書貼文抒發心情,經其他助理揭發此事,法官評鑑委員會移送監察院彈劾後,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認定陳已不適任法官,判決免除他的法官職務、轉任其他職務。去年10月20日被調任北院司法事務官。
去年11月14日,陳提出複審書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請求撤銷原處分,但保訓會今年1月18日以原處分,都不是保訓會可依法審議的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規定,移請司法院辦理。今年2月6日,司法院以處分非屬法官法所定異議救濟範圍事項,決定不受理,陳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爲,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爲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爲,認爲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可提起復審。
所稱行政處分,除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是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爲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爲,並以司法院歷次相關解釋之意旨爲得提起復審之範圍。
又原處分足以重大改變原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及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的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屬可以提起復審的標的,複審決定不受理,就有違法。複審機關保訓會未察,從程序逕爲複審不受理決定,複審程序顯有瑕疵,無可維持。原告訴請撤銷,發回複審機關保訓會爲實體決定有理由,應予准許。本案如確定,保訓會得審查陳的法官免職處分是否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