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集全文!彈劾吳茂昆變2打6 監委互槓反擊四大偏誤
▲監委蔡崇義(中)、楊芳玲(左)上週對吳茂昆彈劾案的理由意見不同,直接到記者會踢館。(資料照/記者賴於榛攝)記者賴於榛/臺北報導
監院風波續集!日前監委高鳳仙、楊美鈴提案彈劾前教育部長、中研院院士吳茂昆通過,但卻被監委蔡崇義、王幼鈴直接踢館,還拿出共6名彈劾案審查監委發出的「協同意見書」,質疑彈劾理由可能毀人名譽。對此,高鳳仙、楊美鈴9日再次發文反擊,強調協同意見書於法無據,無法源基礎,違背修法決議,直指其餘監委有四大偏誤,「局外論事,或偏誤難免」。
吳茂昆因爲在東華校長任內開設師沛恩生技公司,被監察院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7條全數通過彈劾,提案監委楊美鈴、高鳳仙召開記者會指出,這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
但當時,記者會才結束,吳茂昆彈劾案的審查監委蔡崇義、王幼鈴前來高分貝踢館,拿出「協同意見書」強調他們只針對吳茂昆違法經營商業部分同意彈劾,不認同查案監委的其餘意見,「調查要慎重,否則很可能毀掉一個人的名節」,監察院難得出現同意彈劾案卻不同意彈劾案由的狀況。
▲提案監委高鳳仙(左)、楊美鈴(右)日前召開彈劾吳茂昆記者會。
事後,更是由王幼玲、趙永清、張武修、楊芳玲、林盛豐、蔡崇義共同發出「協同意見書」,強調調查報告取證草率,審查會有要求高鳳仙修正,去除主觀之評價,但高鳳仙卻不顧審查委員的共識要求,仍以其原調查報告公佈,致有傷被彈劾人吳茂昆之人格。
數日過去,被質疑調查報告草率的高鳳仙、楊美鈴再度發出反擊,兩人以新聞稿重申彈劾吳茂昆已詳查事證,並反擊6名監委有四大偏誤,包括把吳茂昆案的專利權「由公司保有」說成「還給大學」、會議記錄張冠李戴,把臺灣公司當美國公司,把讓與人當受讓人、經費籤核過程避重就輕,掩蓋自請自核事實、協同意見書於法無據,無法源基礎,違背修法決議。
兩名監委指出,新任監委雖然曾經提出可以具名投票及提出不同意見書的修法版本,但在監察院院會時並未獲相較多數之監委支持,已經將不同意見書條文刪除,而且該一版本並未通過院會之決議,監察院院會通過的是原任監委並無不同意見書的版本。
對於彈劾通過後還被以協同意見書質疑彈劾理由,兩人強調,審查委員在審查會通過後提出協同意見書,不僅無法源依據,而且違背監察院院會的修法決議,甚至認爲六名監委是「局外論事,或偏誤難免」,因此才特地提出說明,以還原真相,維護閱聽者知的權利。
高鳳仙、楊美鈴反擊全文:
關於彈劾吳茂昆未詳查事證的質疑,提案委員高鳳仙、楊美鈴指出質疑者有下列四大偏誤:
一、 將律師函指鹿爲馬:把專利權「由公司保有」說成「還給大學」質疑者認爲,美國專利律師給吳茂昆等人的建議函,可以做爲美國師沛恩公司取得專利權後會還給東華大學的關鍵文件。但是,該函原文是「我們可以幫助你準備一個專利讓與(patent assignment)給公司,以及一個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回大學」。此信函顯示,公司取得專利權後,要給東華大學的不是專利權,只給專屬授權。專屬授權是指「被授權人在一定地域範圍和一定時間期限內專屬擁有授權人該專利之實施權」,不僅有一定期限和地域範圍的限制,而且必須經專利權人授權才能取得,其權利遠小於專利權。因此,此信函不僅不能證明成立公司的目的是要把專利權還給東華大學,反而是證明仍由公司保有專利權,並無還給大學之情事。再者,吳茂昆等人從未告知東華大學美國師沛恩公司的存在,也未依律師建議函與東華大學簽署將來會專屬授權文件,直到107年4、5月間媒體報導及相關單位開始調查後,纔想要和東華大學協商,將PCT申請案移轉回東華大學,但遭東華大學拒絕。
二、 將會議記錄張冠李戴:把臺灣公司當美國公司,把讓與人當受讓人質疑者認爲,東華大學106年3月23日技轉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紀錄,可以證明「美國」師沛恩公司想要把專利權轉回東華大學。但是,吳茂昆等人在美國及臺灣系各成立一個師沛恩公司,這個會議是「臺灣」師沛恩公司請東華大學與其簽訂成果讓與契約,將權利讓給「臺灣」師沛恩公司,但東華大學不同意。會議與「美國」師沛恩公司無關,質疑者卻把該次會議當成是「美國」師沛恩公司想要把專利權轉回東大的證據,與事實嚴重不符。
三、 經費籤核過程避重就輕,掩蓋自請自核事實:只提現任校長許可支付77萬元費用,不提吳茂昆自請自核80萬元勞務採購質疑者說,現任校長許可支付77萬餘元費用,可以證明東華大學同意由美國公司提出國際申請。但是,東華大學之所以支付PCT及美國臨時案的相關費用共77萬餘元,是因爲吳茂昆在卸任前25天自審自核准許勞務採購案,東華大學不知道有美國師沛恩公司的存在,誤以爲PCT國際申請案是由東華大學爲申請人,現任校長及所有承辦人在不知情下,依吳茂昆籤準的採購案支付77萬餘元。
四、 協同意見書於法無據:無法源基礎,違背修法決議協同意見書及不同意見書只宜在最終法律審提出法律見解,不宜針對事實認定提出,目前司法院只有大法官會議纔有此制度,連最高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都不能提出協同意見書及不同意見書。新任監委雖然曾經提出可以具名投票及提出不同意見書的修法版本,但在監察院院會時並未獲相較多數之監委支持,已經將不同意見書條文刪除,而且該一版本並未通過院會之決議,監察院院會通過的是原任監委並無不同意見書的版本。因此,審查委員在審查會通過後提出協同意見書,不僅無法源依據,而且違背監察院院會的修法決議。高鳳仙、楊美鈴表示,局外論事,或偏誤難免,特提出說明,以還原真相,維護閱聽者知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