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前2天軍人爲友出氣「滅火器重擊後腦」打死人 二審仍判13年

▲現役軍人持滅火器打死人,高等法院仍判刑13年。此爲示意圖。(圖/視覺中國)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桃園市李姓男子去年7月間,與幾名友人在釣蝦場歡唱飲酒,席間巧遇女性友人的前男友,雙方起了口角,最後李男抓起滅火器暴打對方,對方後腦受到重擊,傷重不治。檢方依照「殺人罪」嫌起訴後,桃園地方法院一審由國民法官審理,將他判刑13年。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高院28日駁回上訴,維持13年的刑度。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去年7月間,李當時仍爲軍人,但本案發生後,李男火速辦理退伍,案發後2天內就完成退伍手續。判決指出,案發當晚,李男與2男2女,一同在平鎮區某釣蝦場的包廂內飲酒唱歌,巧遇其中一名女友人的徐姓前男友,一夥人爲了感情的問題,起了爭執。

李男這方人多,將徐男從包廂內打到外面走廊,徐男被打趴在地。李男殺紅了眼,竟舉起一旁的滅火器,朝倒在地上的徐男後腦重擊一下,徐男當下就陷入昏迷。衆人趕緊將他送醫急救,結果仍因頭部外傷並顱底多處骨折、顱內出血,導致大量出血、腦損傷及血液吸入肺部,急救不到2小時就宣告不治。

警方到場時,李男坦承犯案,由於他在犯案時仍未退伍,檢方依照《陸海空軍刑法》之殺人罪嫌,提起公訴。一審由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審理,國民法官認爲他符合自首減刑要件,考量他因一時衝動,鑄下大錯,所生損害非輕,但與其他縝密計劃、預謀犯罪之情形仍屬有異。再加上他年僅24歲、年紀尚輕,最終仍能坦承犯行,面對自己之過錯,隨着年歲增長,智識成熟,將來仍有復歸社會之可能。雖然他犯後未能與被害人家屬和解,雖當庭向被害家屬道歉並承諾賠償,但仍不被接受。最後國民法官將他判刑13年,案件上訴第二審。

高等法院二審28日宣判,高院也認定李男有罪,而且符合自首減刑要件,與一審國民法官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無二致,最後高院駁回檢辯雙方上訴,仍維持13年的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