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前2天釣蝦場內拿滅火器打死人 軍人自首獲減刑輕判13年

退伍前2天起爭報持滅火器打死人 自首獲減刑輕判13年(示意圖,達志影像)

桃園李姓男子2023年在退伍前2天與多名友人到釣蝦場歡唱,因故與徐姓男子起口角,李拿滅火器打死徐,臺灣高等法院維持國民法官法庭認定,考量李符合自首條件,減刑後,依現役軍人犯殺人罪判處13年徒刑。可上訴。

李姓男子2023年7月2日凌晨2時許,在桃園市平鎮區之釣蝦場包廂內,因飲酒等事由與徐姓男子政發生口角衝突及肢體接觸,李將徐打倒在地。徐倒地後,李雙手順勢拿取連接釣蝦區及連接包廂走廊之門口旁之滅火器,由上而下朝徐左後腦重擊1下。

徐頭部外傷並顱底多處骨折、顱內出血,導致大量出血、腦損傷、血液吸入肺部,因而窒息死亡。李2日中午12時至下午1時間之某時,以書寫並提交自白書之方式,向警方表明自首而願接受裁判之意。

國民法官法庭認爲李以滅火器朝被害人砸擊頭部致被害人死亡,造成被害人家屬無限傷痛,所爲實值非難,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被害人家屬並未原諒被告之犯後態度,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上訴後,高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