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父異母的兄弟爭遺產 口頭遺囑有效嗎
案情再現
原告王明(化名)和被告王亮(化名)系同父異母的兄弟,原、被告父母共同所有坐落於寧河區某村一處房屋。在父母因病去世後,兄弟二人因房屋繼承問題鬧上法庭。原告王明稱雖然自己和母親是繼母子關係,但在父母生病期間,自己和王亮一起悉心照顧老人,現在父母去世了,自己有權依法繼承該房屋。可被告王亮辯稱,訴爭房屋系自己的親生父母所建,自己一直住在該房屋,父母在生前立口頭遺囑將房屋留給自己一人,房屋應歸自己一人繼承,王明在結婚時已經另外批下宅基地建有房屋,不應再繼承涉訴房屋。同父異母的倆兄弟爲了房產對簿公堂,一個訴說盡心贍養,一個聲稱有口頭遺囑,法院會如何判決?
寧河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位於天津市寧河區某村的房屋爲被原、被告父母生前所建,屬於遺產範圍,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原、被告父母生前未留有書面遺囑。關於被告王亮稱父母生前留有口頭遺囑,該訴爭房屋歸自己所有的陳述意見,本院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王亮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有見證人在場,其陳述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信。故應按法定繼承的份額繼承訴爭房屋,原、被告各分得該房屋二分之一份額。
以案說法
遺囑繼承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只有在被繼承人生前未立有遺囑的,才按照法定程序繼承遺產。“口頭遺囑”只能是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且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本案中,由於王明幼年便跟隨父親和繼母一同生活,繼母對其已盡了撫養義務,王亮亦履行了贍養義務,雙方已形成了父母子女關係,所以其依法享有繼承權。因被告王亮未能證明父母生前立口頭遺囑有見證人在場,所以判決原、被告雙方按照法定繼承份額繼承該訴爭房產。
在此也要提醒大家,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繼承法中的危急情形主要是指當事人已經瀕臨死亡或者生命受到隨時死亡的危險,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訂立口頭遺囑,且在緊急情況下訂立口頭遺囑的,遺囑見證人是不能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法條鏈接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