紓困措施出爐 KPMG:個人與企業應多加利用
因應國內疫情驟變,立院於5月31日緊急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紓困條例)」修正案,將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展延至2022年6月30日,同時將紓困條例經費上限由2,100億元調增至8,400億元供發放紓困補助款之用。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洪銘鴻指出,納稅人應多加利用紓困條例及財政部函令的紓困稅務措施。
洪銘鴻舉例,僱主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期間之薪資可加倍減除薪資費用,只要是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如依紓困條例規定給予員工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其在員工請假期間內給付員工之薪資,可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加倍減除薪資費用,惟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得重複適用。
僱主申報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薪資費用時,應檢附員工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予員工本人或其家屬之居家隔離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另外,受疫情影響依紓困條例、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法令而取自政府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可免納所得稅。醫療機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取得上述各項補助,應列爲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費用仍得覈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
除紓困條例外,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經理巫念衡也指出,財政部發布有關於紓困稅務措施之函令規定適用期間雖爲「紓困條例施行期間」,惟紓困條例既然已展延一年,也可期待財政部亦會將該等函令之適用期間一併延長至2022年6月30日,包括溢付營業稅額退還,營業中的營業人如經政府依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或者因疫情影響致短期內營業收入驟減,其溢付之營業稅,可在累積金額30萬元之範圍內,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此外,也可申請分期或延緩繳納稅捐。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且無法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在規定之納稅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延期繳納之期限爲1個月~12個月,而分期繳納之期數爲2期~36期(每期1個月)。
至於營所稅暫繳部分,我國去年提供受疫情影響企業免申報暫繳優惠,今年也有機會適用。財政部賦稅署則表示,今年仍在研議是否提供暫繳免申報優惠,最快要到今年7月纔會有結論。
洪銘鴻提醒企業,臺灣疫情突然急轉直下之際,造成企業經營極大資金與業務壓力,一定要多加留意自身有無上述紓困稅務措施之適用,以減輕疫情帶來的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