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電信基地臺私設民宅 住戶二審勝訴獲賠2.5萬
高雄市鳳山區1棟大樓10樓民宅內設有中華電信行動通信基地臺,遭王姓住戶等9人舉報,並提告侵害健康和居住安寧,一審雖敗訴,但高雄地院日前偵結,二審認定私設基地臺,造成住戶心理恐懼和精神壓力,電磁波侵害「居住安寧」,判決業者和出租戶要賠償提告住戶每人2.5萬元,這也是獲法院判決勝訴的首例。
判決指出,中華電信在2009年間與大樓其中一住戶訂立租約,租下一棟大樓的10樓民宅,私設行動電話基地臺。期間因其他住戶提出檢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因接獲民衆檢舉,在2011年10月4日會同電信警察、當地派出所警員前往房屋進行檢查,因未經許可擅自裝設,依法開罰38萬元並拆除設施。
王姓住戶等9人主張,電信業者違反電信法第39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之意思而簽訂基地臺房屋租賃契約,違法在民宅內設立基地臺,讓住戶長期間、短距離暴露在未經主管機關監理審驗的輻射電磁場危險區域,遭非法電磁波侵擾,朝夕與致癌因子爲伍,導致精神上產生痛苦和壓力,已嚴重侵害「居住安寧」。
鳳山簡易庭一審時,採信中華電信說法,認爲住戶無法證明基地臺電磁波傷害人體健康,判決9名住戶敗訴。但二審認爲未經許可私設設基地臺,有礙政府對於基地臺設置管理,縱使原告未能證明身體健康遭受損害,但讓住戶心理恐懼,造成精神上壓力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範圍,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大樓設立基地臺,已足以妨害「居住安寧」,並導致人格法益受損,且設立時間基地長達2年,核其情節實屬重大,上訴人精神上自受有莫大痛苦可堪認定,因此判業者和出租戶須連帶賠償,每人2萬5000元。
由於以往類似案例中,原告無法提出證明,基地臺的電磁波對健康造成何種實質損害,法院都判原告敗訴,此案爲原告以基地臺電磁波侵害「居住安寧」,請求電信業者賠償,獲法院判決勝訴的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