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酸化罐頭」稽查 臺南一業者黑芝麻粉逾期被罰
本次稽查共完成查覈41家罐頭食品製造業,總計開罰63萬元。圖/食藥署提供
罐頭是不少「廚房殺手」的救星,但衛福部食藥署今天公佈最新稽查結果,發現臺南「田莊食品」貯存逾期黑芝麻粉,由於業者在12個月內第2次違反食安法,被重罰30萬元,加上另一項違反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被開罰6萬元,總計36萬元爲本次總裁罰金額的最大戶。
食藥署今天公佈「113年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結果,本次專案至113年8月26日,共完成查覈41家罐頭食品製造業,其中1家GHP複查不合格、1家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複查不合格、7件產品標示成分未由高至低排列等項目不符規定、1家業者查獲貯存逾期食品原料,上述不符規定事項,轄管衛生局皆已依法處辦,總計裁處新臺幣63萬元整。
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主任鄭維智說,「酸化」是一種食品加工方式,透過酸化劑等物質酸鹼度,讓pH值低於4.6,能減少微生物風險外,加熱殺菌也不用這麼嚴格,較能控管產品品質,常見的酸化罐頭產品如花瓜罐頭等。
本次單一業者被裁罰金額最高的,是臺南市的田莊食品有限公司,鄭維智表示,業者貯存逾期食品原料黑芝麻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因爲業者在12個月內第2次違規,處新臺幣30萬元整罰鍰,加上HACCP複查不合格,複查時仍有小組成員教育訓練證明文件未符合規定,複查結果不合格,違反食安法第8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整罰鍰。
食藥署表示,食品工廠業者應落實執行衛生安全管理,以確保製售的產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GHP或HACCP不符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查獲貯存逾期食品原料,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食品標示不符規定者,涉違反食安法第22條或第2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或第45條規定分別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緩,或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今天公佈「113年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結果。圖/食藥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