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檢察官濫用指揮權 監院彈劾

臺北地檢署檢察徐仕瑋辦案稽延情形嚴重,懈怠職務,濫用檢察事務官指揮權限,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後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監院今天決定通過彈劾。

彈劾案文指出,徐仕瑋自103年1月辦理偵查業務起,至其於104年3月離職止,該期間內平均每月未結件數204.47件,相較於該期間內全署每股檢察官每月平均未結件數140.95件,其超額率約195%。

監察院說,徐仕瑋辦案存有案件稽延狀況已久,又爲避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時遭到處分,於短短6日之內將大量案件交予檢察事務官辦理,復將檢察事務官所作書類率予轉製成以其名義簽章作成檢察書類,以提高報結案數量,以檢察事務官依法組織法第66條之3規定僅視爲「司法警察官」觀之,形同徐仕瑋借「司法警察官」之手,行檢察官自己結案之實,恣意濫用對檢察事務官指揮權限,未能勤慎執行檢察官職務,影響人民訴訟權益及檢察官形象,違失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

監委說,徐仕瑋於104年3月間將大量偵字及他字等案件交由檢察事務官辦理,嚴重懈怠職務,濫用對於檢察事務官指揮權限,其廢弛職務情節重大,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後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監察院今天經彈劾審查,監委以8比3通過彈劾。10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