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王司法大戰 抽象黨譽損害不敵王實質損害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13日裁判王金平保有黨籍獲准,王致勝主因歸功於國民黨提出的抽象損害黨譽論述,不敵王金平所提有發生「日後無法執行且回覆其立法委員職務」的實質損害論述,簡單說這是國民黨和黨員爭執,黨譽損害既存不再擴大,但對王的損害卻有擴大可能,所以,必需定暫時狀態以保護王的權利

馬王交鋒決戰司法,王金平遭撤消黨籍所生實質損害高於國民黨黨譽損害,所以,王獲首勝。(圖/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賴劍毅表示,定暫時狀態處分在這件案子判決確定前,由法院就爭執的民事法律關係先定一暫時狀態,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並避免日後本案訴訟確判決失去實益而設的救濟制度,所以,聲請人(王)僅須釋「兩造間爭執之法律關係」與「保全必要性」爲已足。

此裁定並非最後的判決結果,而是讓有爭執方法律關係,斟酌雙方可能遭受的損失後,暫時維持或保有一定的情況,讓當事人從容地進行實體訴訟,以定紛止爭

合議庭認定王金平與國民黨間就王金平黨籍存否、確有爭執,就保全必要性的部分因公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之規定全國不區立法委員是否喪失其黨籍,與其是否喪失立法委員資格相關,王金平雖經國民黨撤消處分而喪失黨籍,如不準定暫時狀態處分,以定其仍有國民黨黨籍狀態,則於立法院依前開規定註銷聲請人名籍,及中選會辦理後續遞補作業後,聲請人即有發生「日後無法執行且回覆其立法委員職務」,此一重大且無法彌補的急迫危險,還有準予定暫時狀態處分,國民黨在立法院的立委總席次也不受影響

賴劍毅強調,合議庭認爲臺北地院審理的是民事訴訟案,至於已經發生的中央選舉委員會公文送達、立法院的註銷名籍、人民選舉罷免法的解釋及效力問題,是屬行政法領域所生的後續問題,不在本件審酌範圍

另外實體訴訟「確認黨員關係存在」部分,合議庭將命當事人雙方交換書狀,提出爭點及應調查證據後,擇日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