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涉貪案一審有違法令 最高檢提起上訴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貪污案,一審判決出爐後,引發社會譁然,最高檢察署經研究後,認爲陳啓祥所提供錄音光碟真實,且具有證據力,所以,在21日提起上訴,而全案僅中有林益世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沈若蘭涉犯損害債權罪部分不上訴。
▼林益世涉貪案一審全家輕鬆過關,但最高檢察署21日提起上訴,林全家是否還能過關各界注目。(圖/臺北報導)
林益世涉貪案臺北地方法院4月30日宣判,認定時任立法委員的林益世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以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林益世7年4月徒刑;同案被告沈若蘭、彭愛佳、沈煥章、沈煥瑤等人無罪。
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出爐即引發譁然,輿論一片撻伐,三名承審法官還創先例的自請送法官評議委員會評,以證明自己並非是刻意爲林益世脫罪。檢察總長黃世銘也對外表示,會再收到正式判決書後,經研究後再來看是否上訴。
特偵組代理髮言人張進豐21日表示,最高檢察署在經研究後,認定原判決有諸多違背法令情形,於是決定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上訴並請轉呈到臺灣高等法院,建請高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判決被告林益世等人有罪,以及撤銷原判決變更起訴法條部分,改判爲「職務上收受賄賂的行爲」。
張進豐說,全案中林益世被控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法院判決有罪,甚至比檢方蒞庭求刑1年刑度更重,判刑2年,沈若蘭被控損害債權罪部分,是告訴乃論罪,因撤回告訴,作不受理判決,因此,這兩部分,不提起上訴。
上訴理由,程序部分,張進豐強調,陳啓祥提供的錄音光碟,雖有一小部分剪接並沒有任何添加或變造不實的內容,沒有改變原意,有證據能力。實體部分,張進豐指出,原判決雖認賄賂罪「職務上之行爲」應採實質影響力理論,但卻自行創設所謂「親自滿足對價事項型」及「假手他人滿足對價事項型」二類型,明顯違背最高法院判例。
張進豐指出,沈若蘭等人爲洗條錢共犯,林益世主動向陳啓祥索賄,原判決認定有誤,且原判決沒有審酌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3項規定,立法委員對公股企業也有監督及質詢權限,因此決定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