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真人版《長腿叔叔》就算爲小孩好也恐犯和誘罪
▲唆使未成年者離家出走,即便是爲了孩子好,也可能觸犯和誘罪。(圖/CFP)
不知道大家看過《長腿叔叔》的故事嗎?內容是一個善心人士贊助小女孩唸書。但如果不僅僅是贊助金錢,甚至進一步提供住宿,或是唆使、幫助未成年人離家出走,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去年在日本就發生一樁離奇真人版《長腿叔叔》事件引發討論。一名男子利用網路涉嫌誘拐兩名未成年蹺家少女,並提供她們伙食、住處,也能自由上網及用手機,也可以自由進出,但他唯一的要求,是要少女好好學習房地產知識。這個新聞一出,大家正反評價不一,更有人表示:「他不僅提供了讀書環境、供應三餐,還順便幫忙未來的就業輔導,根本是『長腿叔叔』的存在。」
另一個例子是發生在臺灣。有對夫妻離婚後,把女兒的親權(俗稱的監護權)歸屬給母親,但父親爲了孩子的教育,沒經過母親同意,就把女兒帶到美國去就學並取得綠卡。後來前妻到美國要帶回女兒,並對丈夫提告涉及略誘罪(依法律貴定,16歲以下者就算是自願也算是略誘)。
脫離家庭要怎麼判斷?
依照刑法第240條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這樣的規定下,前面兩個例子在我國的確有可能會成立和誘或略誘罪。而是否成立的重點在和誘罪中規定的「脫離家庭」要怎麼判斷?
法院見解認爲,必須要有「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之意思」纔會成立犯罪。然而,和誘罪經常發生在離家出走的案例中,常見出自於被誘人自己的意思。那「自願」離家,是不是就不會成立和誘罪呢?這時還要判斷和誘人是給予其什麼程度的協助。
舉例而言,如果被誘人出於自己的意思離家出走,借住在男女朋友家,而這時候男女朋友只是沒有積極反對、也沒有阻止被誘人跟家庭聯絡的話,那法院認爲不會構成和誘罪。但如果給予幫助,譬如幫忙介紹工作、勸說附和,或是提供協助而讓被誘人放棄迴歸家庭,那麼法院認爲就構成和誘罪(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3702號、106 年上訴字第 1045 號刑事判決)。
和誘罪的反思
其實,和誘罪是出自於大清新刑律,考量當時的時空背景爲了避免被迫簽字爲奴、人口販賣而訂定的法規,然而現在這項罪名大部分處罰的對象,已經跟當時立法時大不相同,需要重新思考不合時宜、條文內容太過陽春的問題。
而一開始提到的爸爸把小孩帶到美國就學的案例,目前審理的法官也已經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就讓我們期待後續的發展吧!(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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