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大王力特光電內線交易案再獲無罪 恐無罪脫身

力特光電內線交易案,賴大王更四審逆轉無罪,恐因此脫身。此爲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股票上市公司力特光電,前董事長賴大王在2006年間,公司重大虧損消息公佈前,出脫持股規避損失3046萬餘元,被依證交法起訴。高院7日更四審逆轉改判處他無罪,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賴大王很有可能因此無罪確定,順利脫身。

力特光電曾在臺灣TFT-LCD偏光市場,佔有高額市佔率股價曾高達150元,當時的董事長賴大王更是科技業響噹噹的人物。但2006年間,賴大王獲悉力特光電由盈轉虧,在重大訊息未揭露前,透過投資公司出脫持股2700餘張,進帳上億元。檢方偵辦後,認爲他藉此歸併損失3046萬餘元,因此2007年10月間,依證交法「內線交易罪」起訴,求刑6年;財務課長彭紹華也遭起訴,求刑3年6月。

一審將賴判刑3年8月、併科罰金1000萬元,二審改判無罪。更一審又改判有罪,處3年8月、併科罰金3000萬元,更二審改判3年4月、併科罰金2000萬元。更三審仍有罪,判刑3年2月、併科罰金1800萬元。更四審在7日宣判,高院又改判賴大王無罪。

更四審改判無罪的理由,主要是因爲「金管會證期局發函調查力特有無將大量不良品藉由試機之名轉列固定資本」,合議庭法官認爲這僅造成公司財報重編,不見得造成股價利空,因此賴大王出脫持股並未成立內線交易,因此改判無罪。至於同案被告彭紹華,一審無罪,更四審這次改判無罪後,依照速審法規定,無罪確定。

而賴大王涉案部分,雖然檢方一定上訴最高法院,但因《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後段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系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或其所爲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爲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賴大王已於二審獲判無罪,此次更四審又判無罪,符合「同審級法院爲二次以上無罪判決」之要件,賴大王很可能因此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