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私用 電偵大隊第一隊副隊長詐欺得利罪緩起訴
電偵大隊第一隊副隊長副隊長陳鶴園詐欺得利罪緩起訴。(本報資料照)
刑事局電信偵查大隊第一隊副隊長陳鶴園涉嫌公車私用,以公務車載着家人到宜蘭參加私人活動,陳到案還辯稱是到宜蘭找線民,直到檢方出示他參加私人活動的事證才認罪,由於陳認罪,檢方以支付國庫10萬元處分金的條件,依詐欺得利罪給予緩起訴1年處分。
陳鶴園是在2019年端午節,涉嫌濫用公務車,載妻小到宜蘭參加幼兒園的露營活動,遭人向警政署政風室檢舉;檢方庭訊時陳否認犯行,辯稱當天他是去宜蘭辦案,因找不到線民,才與妻兒留在宜蘭。
不過,檢方提示幼兒園露營活動主辦人的證詞,內容提及露營場地至少須半年前下訂;又拿出陳男參加幼兒園活動的事前住宿登記等資料,陳男才尷尬改口認罪。
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公務員私用公務車或是浮報加班費,若不是基於職務上的行爲而去詐取財務,不以《貪污治罪條例》論處;而陳男私用公務車載妻兒一案,其違法態樣即屬於非職務上的行爲,因此僅以《刑法》論處。陳認罪,所以檢方將陳緩起訴,給他自新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