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監獄人滿爲患,假釋門檻下修就好?

監獄超額收容,以致有立委提出假釋修法,希望降低假釋門檻以解決監獄人滿爲患。(圖/記者屠惠剛攝)

爲了解決監獄人滿爲患,立委林岱樺、陳雪生等人提修改《刑法》降低假釋門檻,提出「刑法第77條修正草案」,將假釋門檻下修爲,有期徒刑爲「初犯」且「再犯率低之罪」,執行刑期逾三分之一者,得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准許假釋出獄。此修正草案一出,引起各界譁然。立委下修假釋門檻的理由是什麼?而假釋又是什麼?假釋就代表重獲自由嗎?

假釋是指,受刑人應服的刑期期滿之前,因爲具備一定的法定要件,准許提前出獄。如果出獄之後在剩下的刑期內,或者是一定的時間內,假釋沒有被撤銷,剩下的刑期就會被視爲「已經執行完畢」,只是執行的地點不在監獄,因此也就不用再入監執行。

所以假釋並非真正獲得自由,要被覈准假釋,還要經過重重關卡,也不是放出來就沒事了,仍然受到政府的監督。若於假釋期間有法條所規範的不當行爲,如刑法第78條假釋中犯罪遭判刑,假釋被撤銷,就要再抓回去關,把剩下的刑期服完!

依據我國刑法第77條假釋共有3個要件,「有悛悔實據」、「刑期已執行超過一定時間」、「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審查覈準」。在這樣的要件規範下,並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報請假釋。

申請假釋的前提就是受刑人已經悔改,但要怎麼判斷受刑人已經悔改了呢?在我國獄政實務,坐牢就像玩遊戲打怪一樣,一開始進入監獄從4級受刑人開始,依據服刑刑期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責任分數,每個月依據教化作業、操作分數去扣除,當責任分數歸零後,就可以晉級。以「有期徒刑6月以上1年6月未滿」爲例,他們一開始的責任分數是36分。

而監獄的各項管理也是依據受刑人的等級去做區分,最直接的就是會面權力。4級受刑人只能跟3親等內的親屬會面,一週一次;1級受刑人則是誰都可以見,而且一天一次。除了會面權,還有集會權、閱讀書籍等,當然假釋也有相應的規定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6條規定,第2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第75條規定,第1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簡單說,受刑人必須進列第2級以上纔有報請假釋的機會

近期,立委提出假釋修法建議,主要是因爲矯正機構持續大量超額收容,以致收容空間達到125%,希望降低假釋門檻以解決監獄人滿爲患的問題。但以監獄人滿爲患作爲理由,似乎無法說服大衆。故在修法建議中,出現了一段很難理解的話,「假釋後再犯率仍然偏高,原因之一即是假釋門檻過高,導致實際假釋期間不長,即使再犯撤銷假釋,其必須重新服滿假釋期之嚇阻效果卻相對減弱,實不符合獄政管理之原理邏輯」。

經過細細的解讀,纔讀懂這段的邏輯。這段修法建議的意思是,假釋後需要服的刑期過短,無法發生嚇阻的效果。舉例來說,假設A受判12年有期徒刑,若在1/2刑期屆滿後,獲得假釋出獄,他所剩的刑期就只剩6年。但若是改爲1/3就能假釋,則剩下的刑期爲8年,在這樣的情形下,受刑人可能會怕被抓回去再關8年,而選擇不再犯罪。

但這樣的修法理由合理嗎?討論這個問題之前,需要想想爲什麼我們要把人關進監獄裡。監獄有一個很大的功能是在於教化,這也是本次立委修法重要的主張。在受刑人改正過往的偏差行爲,真心改過向善後,就應該讓他儘快迴歸社會,避免與社會脫節太久

但這樣的主張忽略了除了矯治外,刑罰還有應報的成分存在,需要發揮處罰的效果。刑罰政策的存在,本來就有很多面向需要考量,而假釋的出發點是給有心改過的人一個機會,立意良善。但若以臺灣監獄人滿爲患,報請假釋的審查愈見寬鬆,與制度本意漸行漸遠,再加上廢死爭議與無期徒刑得報請假釋之間的微妙關係,因此,假釋制度乃至整個刑事政策,都需要我們更審慎的思考下一步。(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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