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示牌太低罰單撤銷 法官搞烏龍?
又見恐龍法官?高雄市一名男子收到超速罰單不服申訴,指測速照相機前方100公尺雖然有告示牌,但離地25公分,未規定必須在120公分以上,認爲不利目視,法官因此判決撤銷罰單。不過交大員警私下說,男子是被移動式測速器拍到,沒有告示牌高度限制的問題,法官根本不懂相關罰責。
這名男子在金福路被拍下時速超速44公里(時速84,限速40),但對於被開罰單,男子相當不滿,向法官提起異議。他主張,雖然在測速器前方100公尺有設立的黃色告示牌,但高度不符合規定,不到120公分。
事後記者拿尺測量,該告示牌已獲改善,距離地面有138公分,雖然符合規定,但男子當時候被拍下超速照片時,告示牌的高度僅離地25公分,所以法官撤銷罰單。
不過,交通大隊員警相當不服氣,因爲告示牌高度僅適用於固定杆測速照相機,而男子被移動式測速照相機拍到,根本引用錯誤的法條,交通大隊雖頗有微詞,但仍表示尊重法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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