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解析:母親借子女名置房,出名人亡後遺產繼承的法律問題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林婉靜與何志賢於1959 年結婚,婚後育有二子,分別是長子何宇鬆和次子何俊生。何志賢在 1976 年去世,林婉靜於 2010 年離世,二人皆未留下遺囑。何宇鬆與林婉靜於 1987 年登記結婚,1988 年生下兒子楊宇(曾用名何宇輝),1990 年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楊宇由林婉靜撫養。
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的房屋,於2002 年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所有權人是何宇鬆。何俊生稱該房屋由林婉靜出資購買,雖登記在何宇鬆名下,但實際應屬林婉靜所有。何宇鬆與林婉靜曾在該房屋居住生活,林婉靜去世後,何宇鬆繼續在此居住。2020 年 2 月,何宇鬆住院,何俊生夫婦對其進行照顧。2020 年 7 月,何宇鬆去世。在何宇鬆住院期間,兄弟二人通過短信、電話頻繁交流。2020 年 2 月 13 日,何宇鬆在微信中向何俊生表示 “…… 我的財產你一半我兒子一半,……”,次日(2020 年 2 月 14 日),何宇鬆又通過微信給何俊生髮送了一份遺囑,內容提及坐落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的兩居室房產,明確該房是母親林婉靜去世後留下的,由林婉靜於 2000 年花費約 11 - 12 萬人民幣購買,鑑於離婚後兒子楊宇隨母親林婉靜生活且與自己無聯繫,決定在自己病故後,該套房產由弟弟何俊生繼承,其他人不得繼承和干預,何宇鬆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日期。此外,楊宇分別於 2020 年 4 月 12 日到醫院探望何宇鬆,4 月 26 日、5 月 24 日前往一號房屋探望。
何俊生以法定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爲由將楊宇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自己繼承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屋,並要求楊宇承擔訴訟費。楊宇則辯稱不同意何俊生的訴訟請求,堅稱訴爭房屋由何宇鬆出資購買,何宇鬆擁有完全所有權,何俊生作爲第二順序繼承人無權繼承,請求法院駁回何俊生的訴求。何俊生提交了與何宇鬆的微信、短信、通話記錄作爲證據,用以證明自己對何宇鬆照顧較多,有權繼承何宇鬆遺產,同時主張一號房屋是林婉靜出資購買,何宇鬆在遺囑中已放棄繼承,房屋應由自己繼承。楊宇對微信記錄不予認可。經法院釋明,何俊生堅持要求繼承房屋,不同意給付楊宇相應房屋折價款。
二、爭議焦點
涉案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及所有權歸屬:何俊生主張房屋由林婉靜出資購買,雖登記在何宇鬆名下,但應屬林婉靜所有;楊宇則認爲房屋是何宇鬆出資購買,何宇鬆擁有完全所有權。
何俊生是否有權繼承涉案房屋:何俊生認爲自己對何宇鬆盡了主要扶助義務,且何宇鬆通過微信訂立遺囑將房屋指定由其繼承,自己有權繼承房屋;楊宇則認爲何俊生作爲第二順序繼承人,在自己(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的情況下無權繼承,且不認可何宇鬆的微信遺囑效力。
三、裁判結果
房山區一號房屋由何俊生繼承。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所有權歸屬的判定
出資情況認定:通過何宇鬆於2020 年 2 月 14 日發送的微信遺囑內容,可以證實一號房屋系林婉靜出資購買。儘管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何宇鬆名下,但微信遺囑這一關鍵證據表明,房屋的實際出資情況與登記情況存在差異,不能單純依據登記來確定房屋的實際歸屬。
物權登記與實際權屬關係: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在本案中,即便房屋登記在何宇鬆名下,但結合出資情況等證據,應綜合判斷房屋的實際權屬。林婉靜出資購買房屋的行爲,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對房屋享有權益,不能僅因登記在何宇鬆名下就認定房屋完全歸何宇鬆所有。
(二)繼承權利的確定
法定繼承層面:何志賢先於林婉靜去世,林婉靜去世後,其遺產應由法定繼承人繼承。何宇鬆和何俊生作爲林婉靜的兒子,均爲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然而,何宇鬆通過微信遺囑的方式放棄了對一號房屋的繼承權利。
遺囑繼承層面:何宇鬆於2020 年 2 月 14 日通過微信訂立遺囑,該遺囑符合電子數據證據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爲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者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爲電子數據的原件。何俊生提供的微信遺囑能夠清晰顯示何宇鬆的真實意願,即決定在自己病故後,將一號房屋由弟弟何俊生繼承。雖然楊宇對微信記錄不予認可,但未能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綜合來看,何宇鬆的微信遺囑具有法律效力,何俊生依據遺囑有權繼承一號房屋。
何俊生對何宇鬆的扶助情況:結合雙方自述及何俊生提交的與何宇鬆的微信、短信、通話記錄,可以證實何俊生在何宇鬆住院期間對其盡了主要扶助義務。這一事實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強了何俊生繼承何宇鬆遺產的合理性。
(三)楊宇抗辯理由的分析
楊宇認爲一號房屋屬於何宇鬆遺產,何俊生無權繼承。但從證據和法律規定來看,一方面,房屋實際由林婉靜出資購買,並非完全屬於何宇鬆個人財產;另一方面,何宇鬆通過有效的微信遺囑放棄了對房屋的繼承權利,並指定由何俊生繼承。因此,楊宇的抗辯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信。
五、勝訴辦案心得
深度挖掘與固定證據:在處理遺產繼承糾紛案件時,要引導當事人深度挖掘與案件相關的各類證據。對於電子數據證據,如微信記錄等,要及時固定,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本案中,何俊生提交的微信遺囑及與何宇鬆的交流記錄成爲關鍵證據,通過對這些證據的有效運用,有力地支持了其訴訟請求。
精準解讀法律規定與證據關聯性:深入研究遺產繼承相關法律規定,準確把握法定繼承、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以及電子數據證據在訴訟中的效力認定。在本案中,通過精準解讀法律規定,明確了房屋實際出資與物權登記的關係,以及微信遺囑的法律效力,將法律規定與案件證據緊密關聯,爲勝訴奠定基礎。
有效應對被告抗辯策略:面對被告提出的諸如房屋所有權歸屬、繼承人資格等抗辯理由,要制定針對性的應對策略。通過嚴謹的證據論證和法律分析,逐一反駁被告的觀點。在本案中,針對楊宇關於房屋所有權和何俊生繼承人資格的抗辯,從房屋出資情況、遺囑效力等方面進行深入分析,成功化解被告的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