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父親再婚後單位購房成遺產,子女與繼母的權益之爭》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簡介
劉梅與張勇於1987 年結婚,張勇與前妻育有六個子女,即張輝、張峰、張剛、張亮、張強、張悅。張勇於 2020 年去世,未留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原爲張勇承租,後由張勇購買並於 2001 年登記在其名下。劉梅主張該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要求繼承所有並向對方支付折價款;而六被告則認爲該房屋是張勇的個人財產,且張勇曾表示去世後房屋留給他的子女,劉梅也曾簽署放棄該房屋的書面材料(但未提供充分證據)。
二、各方觀點
(一)原告劉梅觀點
劉梅稱,1992 年張勇單位分房後經置換,2000 年其與張勇共同出資購買了一號房屋,該房屋應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其有權繼承所有並支付相應折價款給六被告。
(二)被告觀點
六被告堅稱,一號房屋是張勇的個人財產,購買資金非劉梅與張勇的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而是由張強、張悅、張輝出資,且張勇在世時曾召集家庭成員開會,宣讀了一份購房協議書,表明張勇過世後房屋由其子女繼承,劉梅可居住至去世,但劉梅對此否認,六被告也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該協議的存在。
三、法院查明事實
1. 張勇與王芳育有六個子女,王芳於 1973 年去世,張勇後與劉梅再婚,劉梅於 1979 年去世,張勇與劉梅於 1987 年登記結婚,婚後無子女,張勇於 2020 年 7 月 18 日去世。
2. 一號房屋原系張勇承租,後以成本價出售住宅,於 2000 年初房改時由張勇購買,登記在張勇名下,現由劉梅與其前夫之子陳宇居住。
3. 劉梅稱房屋系置換後與張勇共同出資購買;六被告稱房屋系用張勇承租的三居室置換所得,購買時使用張勇工齡且由部分子女出資。
4. 劉梅確認陳宇於 2020 年 7 月來京,雙方確認劉梅婚後未曾撫養六被告,劉梅稱其生前靠張勇扶養,去世後靠陳宇贍養,六被告稱對劉梅進行了贍養但劉梅否認。
5. 劉梅自述房屋現價值 400 萬元,欲取得房屋所有權並支付折價款,六被告不同意,主張按份額繼承分割並同意劉梅居住至去世。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性質及遺產份額認定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中張勇未留遺囑,應按法定繼承處理。考慮到一號房屋的取得過程、張勇的退休時間以及房改購房的一般情況,法院認定該房屋包含張勇婚前個人財產份額,酌情判定爲40%,剩餘 60%爲張勇與劉梅的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認定既考慮了房屋來源的歷史因素,也遵循了公平合理分配遺產的原則,確保了各方在房屋權益上的合法訴求得到適當平衡。
(二)劉梅的權益考量
劉梅作爲張勇的配偶,在婚姻關係中享有一定的財產權益。雖然房屋部分被認定爲張勇婚前個人財產,但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劉梅依法享有相應份額。同時,考慮到劉梅生活存在特殊困難,在分配遺產份額時給予一定照顧,符合法律對於弱勢羣體權益保護的精神,體現了法律的人文關懷和公平正義。
(三)繼承分割方式的合理性
劉梅提出折價取得房屋所有權,但鑑於其經濟能力不足以支付折價款,六被告提出的確認份額並認可劉梅居住至去世的處理方式具有合理性。這種方式既保障了劉梅的居住權益,又明確了各方在房屋上的產權份額,避免了因劉梅無法支付折價款而導致的繼承糾紛進一步惡化,同時也符合公平原則和實際情況,有利於維護家庭關係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
五、裁判結果
張勇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經繼承分割後歸劉梅、張輝、張峰、張剛、張亮、張強、張悅按份共有,其中劉梅享有上述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額,張輝、張峰、張剛、張亮、張強、張悅各享有上述房屋十二分之一的份額;上述房屋在劉梅生前由劉梅居住使用。
綜上所述,法院的裁判結果綜合考慮了房屋的歷史來源、各方的權益訴求以及實際經濟狀況等因素,在遵循法定繼承規則的基礎上,通過合理認定房屋性質和遺產份額,兼顧了劉梅的生活困難情況以及六被告的繼承權利,以一種較爲妥善的方式解決了此次房屋繼承糾紛,爲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鑑,也再次彰顯了法律在平衡各方利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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