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遺產律師:再婚男方辭世,女方子女繼承遺產的可能性之爭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在本起房產法定繼承糾紛案件中,張女士與被繼承人王強於1990 年登記再婚。張女士再婚前有一子陳宇、一女陳悅(已故),王強有二子王浩、王遠及一女王玲。2021 年 10 月 5 日,王強因病去世且未留遺囑對其名下位於北京市豐臺區 A 號房屋進行分割,各繼承人協商無果後,張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房屋由其一人繼承。

二、原告訴求及依據

1. 訴訟請求

- 請求判令 A 號房屋由原告一人繼承,無需給被告折價款,並要求被告配合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 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2. 事實依據

- 張女士稱 2001 年與王強共同出資購買單位房屋並登記在王強名下,現因王強去世且無遺囑,故依據法律規定提起訴訟。

三、被告辯稱

1. 陳宇辯稱

- 同意原告所述親屬關係,自願將屬於自己的繼承份額給原告。

2. 王玲辯稱

- 認可親屬關係,要求按照法定繼承依法繼承。

3. 王浩辯稱

- 認可親屬關係,要求按照法定繼承依法繼承。

4. 王遠辯稱

- 認可親屬關係,要求按照法定繼承依法繼承。

四、法院查明事實

1. 家庭關係:王強與張女士於 1990 年 3 月 12 日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王強與前妻所生子女在其再婚時均已成年,張女士與前夫所生子女陳悅、陳宇在其再婚時均未成年且與張女士、王強共同生活,陳悅於 2017 年死亡,未婚無子女,王強於 2021 年 10 月 5 日死亡且生前未留遺囑。

2. 房屋產權:A 號房屋登記在王強名下,登記時間爲 2010 年 x 月 x 日,現由張女士、陳宇居住。經評估,該房屋總價 646.59 萬元。張女士主張房屋由其繼承所有,陳宇表示將繼承份額贈與張女士,王浩、王玲、王遠均主張分得房屋折價款。

3. 張女士提交的證據及質證情況:

- 提交公有住宅租賃合同、陳悅名下銀行活期存摺明細、個人購房繳款明細單、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以證明 A 號房屋購房款中的 89232.5 元爲陳悅交納,但王浩、王玲、王遠表示對證據不清楚,不認可購房繳款明細單中手寫字體系王強書寫。

- 提交王強 2003 年至 2021 年在醫院的就診記錄、醫療費支付憑證等,證明張女士及家人對王強盡了主要照顧義務,王浩、王玲、王遠未對王強盡贍養義務。王玲認可證據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稱因不與王強共同居住無法貼身照顧,且張女士、陳宇不歡迎其上門,自己每次住院期間均去探望。王浩、王遠質證意見同王玲。

- 提交喪葬費用收費收據及相關協議,證明王強去世後的喪葬辦理和花銷均由張女士、陳宇負責。王浩、王玲、王遠不認可該組證據,認爲王強的喪葬事宜由張女士主持,他們雖未支付喪葬費用,但墓地是王強在世時購買。陳宇認可上述全部證據。

4. 陳宇提交的證據及質證情況:

- 提交網絡購物及轉賬支付照片截圖,證明其給王強購買禮物、過節問候的事實。張女士認可該證據,王浩、王玲、王遠不認可。

5. 贍養情況:張女士、陳宇稱一直與王強共同生活,盡了較多扶養、贍養義務,王浩、王玲、王遠未盡贍養義務。王玲稱 2009 年前每週看望王強,2009 年後因身體原因及張女士不歡迎等原因與王強來往較少,但會在外就餐。王浩稱 2009 年後因張女士不歡迎探望未再上門走動,但節日會與王強在外聚餐,約一個月二、三次。

五、裁判結果

1. A 號房屋中屬於王強的份額由張女士繼承,房屋歸張女士所有,陳宇、王浩、王玲、王遠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配合張女士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張女士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王浩、王玲、王遠折價款各 200,000 元。

2. 駁回張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律師案件分析

從律師角度來看,本案核心要點在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確定、遺產份額的劃分以及對各繼承人贍養情況的考量。

首先,關於法定繼承人範圍。張女士作爲王強的配偶,王浩、王玲、王遠作爲王強的子女,均爲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陳宇因在張女士與王強再婚時未成年且共同生活,與王強形成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亦屬於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

其次,對於遺產份額劃分。A 號房屋系王強與張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一半份額歸張女士所有,另一半作爲王強的遺產在法定繼承人之間分配。張女士與陳宇在王強生前一直共同生活,在其生活、就醫、陪伴等多方面盡了較多扶養、贍養義務,依據法律規定,可酌情多分遺產。而王浩、王玲、王遠雖爲王強親生子女,但多年未充分盡到贍養義務,雖提出有客觀因素卻無證據證明,應酌情少分遺產。陳宇自願將其繼承份額贈與張女士,符合法律規定且法院予以認可。

最後,考慮到居住情況及繼承份額比例等因素,從便利生活角度出發,法院確定A 號房屋中王強的份額由張女士繼承,並由張女士支付王浩、王玲、王遠相應折價款,此裁判結果既遵循了法定繼承的基本原則,又綜合考量了各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的實際表現及生活實際需求,合理地處理了房產繼承糾紛,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權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