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呼籲儘速釐清非法陸資 維護國安與保護股東權益
大同昨(20)日董事會完成公司派及市場派兩路人馬董事及獨董提名,以及向股東會提案審查。今(21)日凌晨發聲明指出,大同依據現有資料,高度懷疑今年提名與提案的股東,疑涉國安問題及非法陸資問題,懇請主管機關儘速釐清非法陸資,以維護國安與保護擁有合法股東權之股東權益,以免改選結果將對大同未來營運與發展有重大不可回覆之影響。
大同日前向國安局檢舉,疑似有陸資企圖參與大同股東會董事改選,藉由取得經營權,刺探大同參與國家資訊安全採購案而取得情資,直指上海龍峰集團負責人任國龍非法投資大同,屬於國安問題,籲請國安局介入調查。外界關注,市場派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是總統蔡英文的表哥,蔡政府是否藉由調查陸資違法投資大同案,爲第二個任期立威。
大同董事長昨日並未如市場派預期,對提名董事及獨董人選名單進行刁難,反而全數通過。隨後在今年凌晨12點多發聲明指出,今年大同股東常會因有董事改選一案而備受社會大衆所矚目公司依現有資料,雖高度懷疑今年提名與提案之股東,疑涉國安問題及非法陸資問題,董事會也特別慎重就法令遵循、公司治理、社會公益等多面向進行審慎而廣泛之討論,最終考慮主管機關尚未裁定非法陸資之前提下,雖有高度非法陸資疑慮之股東提案及提名,決定依現有公司法規範及相關規則,審覈通過後送請股東常會討論與選舉,以符相關法令之規定。改選結果將對公司未來營運與發展有重大不可回覆之影響。
大同定調將陸資任國龍非法投資大同,屬於國安問題,並將任國龍經濟滲透臺灣製作爲關係表。
大同指出,大同三十多年來的主營業務與國安息息相關,包括國防部多項極重要的資訊系統、內政部戶役政系統、移民署入出境管理系統等許多攸關國家高度機敏之資訊系統,影響國家安全與全體國民之資安,惟非法陸資、在臺引路人、在臺一致行動人,可能已持有大同近半股權,已造成嚴重國安問題。因爲一個正常且合理的投資者,會在明知道處分最有價值之土地非常不易的情況下,若無經濟滲透或竊取國安機密等特殊目的,會耗費巨資,夥同並指揮衆多一致行動人,絲毫不顧慮我國法令規定,一再以違法的方式進行違規投資?
大同指出,任國龍背後之資金來源光大集團系直屬中國國務院管轄,任國龍明顯系以炒股並夥同一致行動人以長期投資之名,疑受指使行竊取國安機密等特殊目的爲實。與大陸在全球各地以民營企業爲平臺,收集各類資源與機密之作法雷同。
大同表示,大同懇請主管機關協助調查事項一、金管會於民國108年1月17日,第三次裁罰,要求任國龍限期出清以他人買進公司股票18%,在他賣出股票之相近時點,有四個帳戶新增合計18%的大同公司股票。懇請主管機關查明此四個帳戶是否爲任國龍轉手之帳戶持有。
二、王光祥和任國龍在青島有相當綿密複雜的房地產合作開發與資金借貸的關係,王光祥自己也承認向任國龍借款人民幣6.9億,而王光祥用來購買大同股票之羅得、競殿及三雅等三家公司財務報表,顯示有鉅額之其他借款。懇請主管機關協助查明羅得、競殿及三雅三家公司之資金來源及實質控制人是否爲任國龍或違法陸資。
三、鄭文逸和林宏信向檢察官承認,新大同及欣同的實質控制人爲鄭文逸,且鄭文逸也承認其向任國龍及大陸人士借款港幣2億元,並以新大同、欣同名義買入大同股票,可見新大同、欣同背後之實質受益人亦爲任國龍。懇請主管機關協助確認,新大同、欣同是否具有合法股東權。
大同指稱,大同過去三年股東會投票結果分析,包括任國龍相關FINI帳戶、鄭文逸爲主之相關公司及人頭帳戶、王光祥所屬之三家投資公司帳戶等,投票行爲極度相符,可被解讀爲一致行動人。
大同表示,衆所周知,大陸商人任國龍,先後借用個人及公司名義透過國外機構投資人,利用境外金融機構(FINI)買進大同公司股票,已因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規定,遭金管會分別於106年5月5日、106年12月5日及108年1月17日先後三度裁罰在案,並命限期出清大同股份,但由過程可知其不僅前兩次出清皆系左手換右手,第三次被勒令出清之18%股權,疑似並未真正出清大同股票。可由大同今年已公佈之前10大股東中,兩個新增之FINI帳戶,加計另外兩個也是新增的FINI帳戶,合計4個新增之FINI帳戶共計持股恰好18%,可合理推測,其再次以左手換右手,相關資料本公司已呈報相關主管機關。
大同表示,王光祥曾多次公開發言否認認識任國龍,但最近被媒體報導證實,並自行承認早在民國106年就已認識任國龍,雙方並自該時起即有複雜之股權、工程發包、資金借貸往來關係,其股權交易案一變再變。用以投資大同的羅得、三雅及競殿三家公司合計股本1.85億元,但依其大股東申報書107年第三季財報顯示,借貸超過73億元,以約40倍槓桿操作投資大同!!!根本完全借貸來投資,何來所謂自有資金投資?而資金來源爲何?且其名下大同股票列爲備供出售資產,怎是長期投資打算?
大同指稱,鄭文逸是任國龍來臺引路人。臺北地檢署於107年8月及109年4月先後起訴臺商鄭文逸,及追加起訴鄭文逸於臺灣之股市炒手,依據起訴書記載,鄭文逸央請任國龍提供上百億資金爲奧援,在臺灣炒作大同股票,涉嫌違反證交法,並於炒作獲利出場後,換手由欣同及新大同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並提名候選人蔘加本公司董事選舉,且鄭文逸及林宏信(本次亦有提案及提名董事選任之欣同公司負責人)均坦承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爲鄭文逸所實質持有及控制之公司,意即遭多次裁罰之非法陸資任國龍爲欣同公司實質控制人。
大同表示,大同恪遵法令規定及落實公司治理基於前述相關事證,大同董事會雖高度懷疑恐有非法陸資或非法陸資一致行動人,不當行使股東提名及提案權,但本公司仍依法令規定就所有股東之提名及提案進行審查,並將審查通過之股東提案及董事候選人送請今年股東常會審議及選舉。
大同表示,大同董事會決議,已採取以下措施:一、依法審理所有股東提案及提名送交股東常會審議及選舉。二、將具高度疑慮之陸資及陸資一致行動人等之相關佐證資料以最快速度呈交主管機關,包括經濟部、金管會、經濟部投資審議會等,懇請相關主管機關協助以最快速度查明該等帳戶是否涉及非法陸資。三、就前述事證,本公司已向法院就涉及非法陸資之股東,提起股東權不存在之訴,並已向金管會、投審會等主管機關提出檢舉在案。
大同表示,依公司治理守則第19條,上市櫃公司應隨時掌握持有股份比例較大以及可以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大同過去皆依法函詢前十大股東,以瞭解實質控制人之實況,其中包括過去被裁罰之非法陸資FINI帳戶,皆拒絕回覆或回覆皆非最終控制者,公司也將籲請主管機關訂定明確執行之作法,以協助企業落實具實質控制權股東之資訊揭露。
大同指出,鑑於過去三次遭裁罰之非法陸資及其一致行動人,對於大同股東常會相關議案採取爲反對而反對之態度,致使公司在108年股東常會無法依主管機關金管會規定,依法修訂資產取得與處分辦法、資金貸與他人辦法等公司重要章則。甚至因非法陸資及其一致行動人並未真正依法出清,致使大同在多件政府部門之業務,已因此遭取消投標資格,對大同營運已產生影響。對於可能有政治力量指使之非法陸資,完全規避本國所所有法令,利用臺灣自由的資本市場,進行經濟滲透,建請政府積極裁罰遏止。大同也將竭盡所能並採取一切法律行動,並懇請主管機關協助公司儘速釐清非法陸資,以維護國安與保障具備合法股東權之其他所有股東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