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媽媽/搬運後牀墊損壞 損害賠償責任認定原則
▲消費者應於搬運完成後十日內,檢查搬後所有物品。(圖僅爲示意圖,非案例當事對象)圖文/崔媽媽基金會
搬家是件不容易的事,除了搬家前收拾、打包物品的種種煩瑣事宜之外,最惱人的莫過於事後發現搬運後物品出現刮損傷,甚至損壞的問題,甚至進而衍生出賠償及責任歸屬認定的問題。以下有則案例:
在搬運服務後將近一個月消費者才向此次找的A搬家公司反映,牀墊出現彈簧跳出來的狀況,電話中向搬家公司的客服人員表示,牀墊在上一次B搬家公司搬運後便出現上述狀況,不過在上面睡了一陣子之後,墊子就恢復正常。這次搬運後牀墊又出現同樣的情況,消費者心想可能跟上一次一樣,所以睡了好一陣子才發現牀墊並沒有恢復原狀,所以延誤了打電話到A搬家公司反映時間。
面對此搬運後物品出現之狀況,進而衍生出賠償及責任歸屬相關問題,崔媽媽法律志工柏仙妮律師建議:依據搬家貨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七條第1、2項,乙方對於因搬運過程所致甲方物品之毀損、滅失或致生其他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前項情形,甲方應於搬運完成後三日內告知乙方;如搬運物品有毀損滅失不易發現者,應於搬運完成後十日內,將其情事告知乙方。只是搬家業者通常都會盡企業者之服務責任,即使定型化契約中的觀察期雖明訂3~10日,消費者若在搬運服務後接近一個月再來反應物品損壞一事,業者仍會了解及處理。
但,部分物品依其性質應於搬運後就可以馬上發現其問題,故就此案例「牀墊」來看,搬運完畢使用,應該7~10日就可發覺問題,不太可能會拖到一個月後纔出現狀況(睡了一星期都沒問題,一個月纔出現狀況,依性質於常理不合),故可無須歸責於搬家業者之責任。
●崔媽媽基金會,起源於無殼蝸牛運動,從1989年一路走來,自許成爲大衆的「居住保姆」,關心面向涵蓋租屋服務、搬家評鑑、社區發展、居住扶助、居住政策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