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龍/臺灣財稅制度的轉型正義何在?

▲根據民間法稅改革聯盟指出,臺灣20年來共有15件稅災案,不只「萬年稅單」成爲國際奇聞,無效的行政救濟制度更讓人民的敗訴率高達94%,根本是稅官法官聯手欺壓人民。(圖/記者李毓康攝)

民主法治國家的財稅制度,是建立在人權憲法司法審查證據法則、理性主義等前題上。所以,財稅制度是要有人權、良心、愛心、法律、理性、權力分立、司法獨立的嚴格要求,換言之,就是要「有法有天」。徵稅者,不能是酷吏,不能恣意橫徵暴斂,首先要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其次,也要理性、經過司法審查,纔是正確。

近年來,臺灣的財政部想脫離法西斯主義的恣意稅務暴力(就是宰鵝、蒸發徵收來的鈔票,宰蒸)的不良形象,拍了相當多的「租稅人權宣導影片」。但因爲徵稅方的「意識型態」,並沒有進入到以人爲本體的法治啓蒙時代稅觀仍停留在徵稅是「國家高權」的二戰期間法西斯觀念,也就是不把人民當做與官平權的人,而是將人次位化爲鵝。在這種條件下,鵝會覺得它們有「租稅鵝權」嗎?感受自不言可喻,淪爲只是笑話宣導。

臺灣自1987年解嚴後,其實只有得到言論自由,至今在稅制上仍有很多假案整肅、冤案等,根本沒有租稅法正義。其理由很簡單:稅務人員,不理《憲法》的規定,也就是不依據法律,用自己內部的解釋函示,不符中央法規標準法,也可以課稅,此其一;稅單開出後,人民依據《憲法》本就享有訴願、訴訟權,但打稅法官司卻搞個特別違憲規則,訴願要先繳二分之一,這種違憲的法律雖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也刪了條文,但仍然在別條規定同旨趣的條文,打臉臺灣的大法官,如此膽大妄爲,揆諸政府機關,應該只有財政部系統吧!此其二。

另外,臺灣的行政法院雖然是司法權,但長期在「拔鵝毛稅觀」的洗腦下,除了少數法官恪遵證據外,不乏行政法院法官被早期法西斯主義的稅務暴力影響誤假爲真,渾然不知,而被稅務單位當作工具,判人民敗訴,全然忽略了司法權和行政權,是全然不同性質的權力(孟德斯鳩的權力分立),誠屬可憾可恨。於是,司法審查、權力分立,淪喪到蕩然無存,此其三。

由於財稅幫崇尚權力辯證,益以缺乏人權、司法審查的尊重,在法西斯稅務暴力概念下,採黑箱、幫派式「上令下達」的遊戲規則製造、執行、審判的集權,因而財稅黑心假案、黑手介入、黑箱程序、黑暗招式。這些與民主法治國的透明程序扞格不入,也是錯了卻不肯改的特性,此其四。而這也就是「反財稅黑手運動」要解決的問題。

▲法稅改革聯盟日前發起「反財稅黑手運動」,不斷向政府嗆聲:「稅官搶很大!」(圖/記者周宸亙攝)

尤其臺灣的財稅制度,因屬戒嚴時期法西斯稅務暴力性質,相當欠缺法律和人權觀念,不僅藐視國法(憲法、法律),還另頒發「稅務聖旨」(解釋函令),將納稅人當成納稅鵝。結果人民變成客體,而非主體。渠等還將法西斯的特別法庭概念,強加於處理稅務案件的行政法官、法庭、法院,使得這法院變成「維護官權的特別法院」;另對於租稅人權來說,則是「駁回法院」、「敗訴法院」。

財稅與法律,一個跟錢有關,一個跟法有關,前者要考慮經濟人權、租稅人權,也就是說衆人的錢其徵納要「取諸於民,用之於民」。稅的流向,要拯救低端人口、培養人民有競爭力,而不是稅的流向不明,或變成稅庫不流入國庫,甚至流入自家口袋或小金庫,而這種「稅務獎金」,便隱藏着侵佔公款的政府犯罪行爲。所以,稅的徵收與流向,一定要有法律規範,也要透明化

臺灣的財稅制度避開《憲法》的規定,不依據法律而爲徵稅,且罰則權限過大,也不能透過司法取得合理罰則。稅務機關享有集權主義(立法、行政、司法)的地位,還沒有進入到權力分立的「行政機關」,只能「依法行政」;在處罰上,則應是司法權判定審查的領域。

目前臺灣的財稅制度,造成無數「稅災」,到2017年11月底,有高達917萬件的欠稅欠、費案件,而這些往往起因於沒有嚴格依法收稅,致人民淪爲「崩世代」、「厭世代」,產生如此多的低端人口,也因欠缺人權考量,造成許多「稅災」與經濟災民

上述種種問題,全因稅務制度脫離人權、憲法、司法審查,只要讓真正的租稅人權、憲法、司法審查進場,即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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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龍,前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論壇歡迎網友參與,投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