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保險領銀保監會30萬元罰單:未按規定辦理再保險
12月1日,銀保監會披露的罰單顯示,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安保險)因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的違法行爲,被罰款30萬元;時任長安保險總裁助理,兼任信保風險管理部總經理高明被警告並罰款5萬元。
經查,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長安保險連續12個月的月末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均超過上季度末淨資產10倍,公司未按照監管規定爲超出部分辦理再保險。期間,長安保險新起期承保信保業務17229筆,保費收入613.57萬元,保險金額492203.48萬元。其中,新起期承保融資類信保業務4302筆,保費266.46萬元,保險金額52250.64萬元;新起期承保非融資類信保業務12927筆,保費347.11萬元,保險金額439952.84萬元。
銀保監會表示,承保時,長安保險未爲上述融資類新起期承保業務辦理再保險,僅按照2018年6月簽訂的再保合約爲非融資類業務辦理了成數溢額再保險。上述行爲不符合《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保監財險〔2017〕180號)第六條的規定。
時任長安保險總裁助理兼信保風險管理部總經理高明,分管信保條線工作及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的管控,對上述違法行爲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業務彙總表及業務清單、財務報表、調查筆錄、相關人員任職情況及崗位職責文件、事實確認書及長安責任提供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針對上述違法行爲,高明提出陳述申辯,請求減輕或免除處罰:一是其本人對長安保險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超標無主觀故意或不作爲;二是其本人採取了要求停止新增業務、積極溝通再保險機構落實再保險安排等措施以減輕危害後果。
銀保監會經複覈認爲,高明分管信保條線工作,同時兼任信保風險管理部總經理,負責公司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的管控,對上述違法行爲負有直接責任,但其主動採取了一定措施以減輕危害後果, 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