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強對紀律檢查機關的監督
《監督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加強對紀律檢查機關的監督。發現紀律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紀律問題的,必須嚴肅處理。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必須加強自身建設,健全內控機制,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羣衆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要解決對監督者的監督問題,首要的是加強各級紀律檢查機關自身建設,健全內控機制。其次是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羣衆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
第一,加強各級紀律檢查機關自身建設,健全內控機制。要做到這一點,需要在實際工作中抓好以下幾個關鍵點。
一要明確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的職責。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根據黨章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二要落實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執紀審查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爲主,線索處置和執紀審查情況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 爲主。
三要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紀委發現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幹部的問題,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下級紀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級紀委報告一次工作,每年向上級紀委進行述職。上級紀委有權檢查下級紀委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紀委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如果所要改變的該下級紀委的決定,已經得到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這種改變必須經過它的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如果對同級黨的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級紀委予以複查;如果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或它的成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情況,在同級黨的委員會不給予解決或不給予正確解決的時候,有權向上級紀委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複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爲,可以先進行初步覈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應當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涉及常務委員的,經報告同級黨的委員會後報上級紀委批准。
第二,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羣衆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孟德斯鳩曾指出:“一切有權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一條經驗。”紀律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爲履行黨內監督職能的主要部門和隊伍,處於監督者的重要地位。但是,紀律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並不是“廉
潔保險箱”,紀律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不具有天然的“腐敗免疫力”,如果不嚴格監管,同樣會出問題。因此,監督者不應遊離於監督之外,而應擺正自身位置、主動接受監督。
一要強化黨內監督。黨內監督就是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專門機關和全體黨員,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制度的要求,對黨的各級組織以及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幹部的行爲實施的監察和督促,其任務是確保黨章黨規黨紀在全黨有效執行,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在十八屆中紀委六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總結黨內監督經驗時指出:“對我們黨來說,外部監督是必要的,但從根本上講,還在於強化自身監督。”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在衆多監督形式中,黨內監督是擺在第一位、起根本作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作爲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更要自覺接受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的監督,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防止“燈下黑”。
二要築牢思想教育防線,堅持正面理想信念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相結合,增強自身免疫力和抵抗力。嚴明紀律規矩“紅線”,把紀律挺在前面,貫徹落實好中央紀委提出的“四個不準”要求,進一步嚴明政治紀律、組織紀律、辦案紀律等各項紀律“紅線”。紮緊制度籠子,完善廉政風險內控機制,實現決策、調查、處分、監督相互分離,圍繞信訪舉報處置、案件線索取捨、案件檢查、定性量紀等權力事項,查找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完善內部監督機構,充分支持幹部監督室發揮職能,加強八小時外的監督管理,淨化紀律檢查幹部的生活圈、社交圈;發揮案管、審理作用,強化對辦案程序、實體等方面的監督;完善述職述廉、誡勉談話、重大事項報告、迴避等制度,讓制度籠子越織越密。嚴懲害羣之馬,強化懲處問責,拿出壯士斷腕的勇氣和魄力,對違紀違法的紀檢監察幹部,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縱容姑息,決不護短手軟,維護紀檢隊伍的純 潔性。
三要加強對紀律審查人員的紀律審查安全日常教育,突出抓好安全意識、保密紀律、審查紀律等方面的教育。重點圍繞能力建設,着力提高紀律審查人員發現問題線索的能力、外圍調查的能力、談話取證的能力、運用法治思維的能力、突破案件的能力、組織協調的能力。注重紀律審查人員的理念轉變,從“由供到證”轉變爲“由證到供”,重視外圍初核工作,全面收集被調查人信息,深入分析研判,做好紀律審查前期準備工作。注重紀律審查模式轉變,從依靠少數骨幹談話突破轉變爲發揮談話、外圍、陪護整體突破;從紀檢監察機關“單打獨鬥”轉變爲協調多部門的“兵團作戰”。要嚴格審查紀律,決不以紀律做人情、決不拿原則做交易,堅決杜絕刑訊逼供,堅決杜絕以案謀私,把這兩點作爲所有紀律審查人員不能觸碰的“高壓線”,作爲保證紀律審查工作順利開展的生命線。
四要強化內部監督機制建設,保證正人先正己。完善制度、嚴肅紀律、注重程序,形成長效防止“燈下黑”的規範機制。重點完善上級對下級的制約機制。堅持和完善領導幹部雙重管理制度,加大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管理力度。紀檢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除向同級黨委、政府請示彙報外,還要向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和反映工作情況。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要積極主動地過問下一級的工
作,並及時與地方黨委和政府進行溝通,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加以解決。強化上級紀委監督責任,探索上級紀委派員指導、監督並參與下級紀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制度,健全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常委的經常性考察和定期考覈機制,推行下級紀委向上級紀委述職述廉和報告工作等措施。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職能作用,加強和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形成監督管理的閉合系統。按照管理權限受理有關紀檢監察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負責問題線索初核及案件審查工作等。各級紀律檢查機關要積極整合資源成立專門的紀檢監察幹部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幹部管理權限內的紀檢監察幹部,其中重點是監督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特別是對其能否遵紀守法、敢於擔當、正確行使職權情況進行監督,確保不出現發表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定相違背的言論,不出現越權批辦、催辦或干預有關單位的案件處理等事項,不出現以案謀私、辦人情案,不出現跑風漏氣、泄露工作中的秘密等情況,確保紀檢監察幹部特別是紀律檢查機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成爲不搞特權、不謀私利、頂得住壓力、經得住考驗、辦得了鐵案的爲民務實清廉的表率。強化紀檢監察業務監督。以辦案責任制爲核心,建立和完善信訪處理權、線索取捨權、案件檢查權、處分決定權和重大事項處置權的工作規程和監督制約措施。要充分發揮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的作用,建立完善的監督檢查機制,緊緊圍繞嚴格依紀依法辦案這個中心,重點加強對辦案工作程序、辦案措施使用、辦案制度執行、辦案人員依紀依法辦案、案件審理委員會依紀依法定性量紀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發揮好事中、事後的監督作用。同時,案件審理部門要對辦案程序和實體方面進行監督,防止調查處理案件中的隨意性、主觀片面性和侷限性,杜絕出現冤假錯案。建立紀檢監察機關幹部輪崗制度,如信訪舉報、案件檢查、執法監察、糾風等重點崗位的工作人員,要定期進行輪崗交流,加強權力監督,防止幹部因從事某項工作時間過長,發生以權謀私、以案謀私,辦人情案、關係案的情況,逐步形成自我約束、組織監督、相互制約、責任追究的內部監督機制。建立紀檢監察幹部的准入和退出機制。嚴把入口關,探索試行紀檢監察幹部准入制度,對紀檢監察幹部的年齡、學歷、專業、基層工作經歷等作出明確規定,防止幹部“帶病”進入紀檢監察系統,確保新任紀檢監察幹部在短期內適應並勝任紀檢監察工作。對有問題的幹部,不護短、不袒護、不搞內外有別,堅決予以查處,對不適宜從事紀檢監察工作的幹部堅決予 以調離。
五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要充分發揮羣衆監督的作用,建立健全反映社情民意的機制。推行民主評議和質詢、聽證等制度,使羣衆監督經常化、制度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要設立舉報信箱、公開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鼓勵人民羣衆來信來訪,提出批評和建議;要增強廣大幹部羣衆行使監督權利的觀念,利用現代網絡手段推進羣衆監督,充分尊重社會的監督權;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影響面廣、導向作用強的特點,設立專題欄目,宣揚先進典型扶正氣。要建立各級紀檢監察網站,實現紀檢監察日常監督工作與人民羣衆適時互動,使人民羣衆的意見和建議直達紀檢監察部門和被監督者,進一步促進相關問題的有效解決。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