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三條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平時考覈、年度考覈、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綜合考慮,充分醞釀,防止把推薦票等同於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爲考察對象:

(一)羣衆公認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覈結果中有被確定爲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爲的。

(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條 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分管組織、紀檢等工作的常委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常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後,確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由黨委(黨組)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於擬任職務人數。

第二十六條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幹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會同協管方進行。

第二十七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深入瞭解理想信念、政治紀律、堅持原則、敢於擔當、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行爲操守等方面的情況。

注重考察工作實績,深入瞭解履行崗位職責、推動和服務科學發展的實際成效。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把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社會和諧進步、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作爲考覈評價的重要內容,更加重視勞動

就業、居民收入、科技創新、教育文化、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的考覈,強化約束性指標考覈,加大資源消耗、環境保護、消化產能過剩、安全生產、債務狀況等指標的權重,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考察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幹部,應當把執行政策、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作爲評價的重要內容。

加強作風考察,深入瞭解爲民服務、求真務實、勤勉敬業、奮發有爲,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情況。

強化廉政情況考察,深入瞭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情況。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根據實際,制定具體考察標準。

第二十八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經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徵求意見;

(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發佈幹部考察預告;

(四)採取個別談話、發放徵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幹部檔案和工作資料、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瞭解情況,根據需要進行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延伸考察;

(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面準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

(六)向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反饋考察情況,並交換意見;

(七)考察組研究提出人選任用建議,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彙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第二十九條 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徵求意見的範圍一般爲:

(一)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協、

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或者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三十條 考察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徵求意見的範圍一般爲:

(一)考察對象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徵求意見的範圍參照上列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根據需要可以聽取巡視機構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就考察對象的黨風廉政情況聽取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覈實。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託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第三十二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 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派出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並熟悉幹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緻,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對考察材料負責,履行幹部選拔任用風氣監督職責。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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