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

(中共中央組織部,2013年10月)

爲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和有關文件規定精神,現就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

二、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覈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

)。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三、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兼職不得超過1個;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爲70週歲。

四、按規定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係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係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離)休;在企業辦理退(離)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係轉回黨政機關。

五、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要嚴格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爲企業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

六、限期對黨政領導幹部違規在企業兼職(

任職)進行清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本意見規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情況進行一次摸底排查,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糾正。凡不符合規定的,必須在本意見下發後3個月內免去或由本人辭去所兼任(擔任)的職務。確屬工作需要且符合有關規定精神,但未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的,必須在本意見下發後3個月內補辦手續。兼職(任職)期間違規領取的薪酬,應按中央紀委有關規定執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後,如再發現黨政領導幹部有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或領取報酬隱瞞不報的行爲,一經查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在審批和審覈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時存在違規行爲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及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八、黨政領導幹部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任職),按照本意見執行。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羣衆團體、事業單位領導幹部,按照本意見執行;其他領導幹部,參照本意見執行。

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本意見精神,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辦法,加強對各級各類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規範管理。

十、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本章完)

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衆的八項規定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四章 行文規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二章 經費管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章 交流、迴避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工作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三章 職 責關於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二章 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關於加強和改進高校青年教師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六章 教育培訓機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六章 責任追究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_第二編 分 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六章 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三章 公文格式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四章 行文規則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三章 起 草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校工作的意見關於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三章 附 則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十章 附 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五章 適用與解釋關於嚴禁公款購買印製寄送賀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_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範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職 責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監督檢查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學習弘揚焦裕祿精神、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通知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在全體黨員中開展“學黨章黨規、學系列講話,做合格黨員”學習教育方案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附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二章 管理體制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三章 選拔任用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工作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關於在幹部教育培訓中加強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教育的通知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在幹部教育培訓中進一步加強學員管理的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學習弘揚焦裕祿精神、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通知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2014—2018年全國黨政領導班子建設規劃綱要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三章 動 議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章 交流、迴避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議事決策關於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覈工作的通知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四章 公務接待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2014—2018年全國黨政領導班子建設規劃綱要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_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九章 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二章 設 立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衆的八項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報銷結算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九章 黨 組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民族工作中央國家機關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實施方案關於創新羣衆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關於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覈工作的通知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校工作的意見關於加強中小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七章 附 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九章 附 則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關於開展第二批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指導意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四章 組織原則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方案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九章 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六章 黨的幹部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認真解決黨政機關黨建方面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培訓組織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關於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_黨員廉潔自律規範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議事決策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監督問責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