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

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

(監察部,2013年10月)

第一條 爲貫徹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羣衆的原則,充分發揮人民羣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作用,規範特邀監察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在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聘請特邀監察員。

聘請特邀監察員應當遵循組織提名和本人自願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特邀監察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沒有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四)支持監察工作,關心行政機關廉政勤政建設等方面工作;

(五)具有與履行職責相應的專業知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領域有較大影響;

(六)密切聯繫羣衆,堅持原則,實事求是,遵紀守法,公正廉潔;

(七)身體健康,受聘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0週歲。

第四條 特邀監察員的職責:

(一)參與行政監察法律法規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參加監察機關開展的執法監察、效能監察等工作;

(三)反映、轉遞人民羣衆對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行爲的檢舉、控告,瞭解、反映有關行業、領域廉政勤政和作風建設情況;

(四)參與宣傳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

(五)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提出加強和改進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六)辦理監察機關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特邀監察員的權利:

(一)根據工作需要,查閱、獲得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參加或者列席監察機關組織的有關會議;

(三)參加監察工作業務培訓;

(四)對監察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意見;

(五)瞭解所反映和轉遞的檢舉、控告的辦理情況;

(六)受監察機關委託開展工作時,享有與受委託工作相關的法定權限。

第六條 特邀監察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監察工作制度,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

(三)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學習、掌握監察法律法規和業務;

(五)參加監察機關組織的活動,承擔監察機關交辦的工作;

(六)未經監察機關同意,不得以特邀監察員名義參加社會活動。

第七條 聘任特邀監察員的程序:

(一)監察機關指定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特邀監察員初步人選,報經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二)監察機關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特邀監察員初步人選進行考察;

(三)監察機關領導班子辦公會議對考察情況進行研究,確定聘任特邀監察員人選;

(四)監察機關函告特邀監察員所在單位及有關部門,並在監察機關人事部門備案;

(五)特邀監察員聘任後,向社會公佈特邀監察員名單。

第八條 特邀監察員在監察機關領導班子產生後換屆,每屆聘用期與本屆領導班子任期相同。

特邀監察員聘用期滿自然解聘。

特邀監察員最多連續聘任兩屆。

第九條 特邀監察員在聘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解聘:

(一)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或者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一年不參加特邀監察員工作,不履行特邀監察員職責和義務的;

(三)因工作調整、健康狀況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特邀監察員的;

(四)有其他原因,不宜繼續

擔任特邀監察員的。

特邀監察員在聘用期內主動提出不再擔任特邀監察員的,應當由本人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條 擬解聘特邀監察員人選及解聘意見由監察機關領導班子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監察機關以書面形式通知解聘特邀監察員本人及其工作單位;聘任時會同有關部門考察的,還應當通知有關部門。

解聘特邀監察員決定在監察機關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特邀監察員日常工作由監察機關指定的內設機構負責,主要內容有:

(一)制定特邀監察員工作計劃,安排特邀監察員參加有關會議或者活動;

(二)通過與特邀監察員座談交流、走訪等形式通報工作情況,聽取意見、建議;

(三)組織特邀監察員參加專題學習和業務培訓,定期向特邀監察員寄送有關文件、刊物、資料;

(四)與特邀監察員所在單位進行聯繫溝通,及時瞭解、反饋特邀監察員工作情況,徵求意見、建議。

第十二條 監察機關爲特邀監察員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三條 監察機關設立特邀監察員工作專項經費。特邀監察員參加監察機關工作或者活動產生的費用,按照有關財務規定予以報銷。

第十四條 特邀監察員不脫離本職工作崗位,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侵犯特邀監察員權利或者打擊報復特邀監察員的,由監察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特邀監察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廳(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監察部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4日監察部發布的《監察部聘請特邀監察員辦法》同時廢止。

(本章完)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八章 附 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七章 任 職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工作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四章 公務接待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二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教育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十二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八章 考覈與評估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二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教育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八章 附 則關於在全國紀檢監察系統開展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十一章 黨徽黨旗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三章 教育培訓對象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六章 責任追究關於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三章 教育培訓對象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2014—2018年全國黨員教育培訓工作規劃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八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五章 適用與解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會議費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2014—2018年全國黨員教育培訓工作規劃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統一戰線工作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二章 設 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八章 港澳臺海外統一戰線工作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關於嚴禁公款購買印製寄送賀年卡等物品的通知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管理職責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羣團工作的意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在幹部教育培訓中加強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教育的通知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六章 教育培訓機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五章 考 察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六章 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關於在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中開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方案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九章 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二章 公文種類關於加強和改進高校青年教師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七章 辦公用房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六章 監督和追責關於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全面清理整治奢華浪費建設的通知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十一章 黨徽黨旗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三章 黨委(黨組)的監督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七章 師資、課程、教材、經費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_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八章 附 則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五章 教育培訓方式方法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七章 監督約束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關於創新羣衆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報銷結算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七章 附 則2013—2017年全國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爲處分規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四章 黨的地方組織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九章 黨 組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關於加強中小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六章 公文辦理關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五章 公務用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七章 任 職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六章 會議活動關於在幹部教育培訓中進一步加強學員管理的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二章 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羣團工作的意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六章 討論決定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_第一編 總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