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五章 議事和決策

第二十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及其常委會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二十一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及其常委會應當健全決策諮詢機制,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全會或者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二條 全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全會由常委會召集並主持,議題一般由常委會徵詢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意見後確定。

全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工作需要,常委會可以確定有關人員列席全會。

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採用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半數爲通過。未到會黨委委員的意見不得計入票數。候補委員沒有表決權。

對黨委委員、候補委員作出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決定,必須由全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常委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

開全會時予以追認。對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上級黨委批准。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書記提出,或者由常委會其他委員提出建議、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

常委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常委會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工作需要,會議召集人可以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會委員半數爲通過。未到會常委會委員的意見不得計入票數。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

常委會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決定事項應當編髮會議紀要。經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以黨委名義上報或者下發的文件,由書記簽發。

遇重大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不能及時召開常委會會議決策的,書記、副書記或者常委會其他委員可以臨機處置,

事後應當及時向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擴大會議,但不得代替全會、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第二十五條 需要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可以先召開書記專題會議進行醞釀。書記專題會議由書記主持,副書記和其他有關常委會委員等參加。書記專題會議不得代替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常委會委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其職責範圍內主持召開議事協調會議,研究解決有關問題,但不得超越權限作出決策。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同級人大、政府、政協等的領導,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及時通報重要情況。注重通過國家機關、政協組織、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基層單位等渠道,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羣衆切身利益實際問題,廣泛協商、廣集民智、增進共識、增強合力。

第二十六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通過全會作出的決策,由常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常委會作出的決策,由常委會委員分工負責組織實施。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確保決策落實。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照誰決策、誰調整的原則通過召開全會或者常委會會議決定。

(本章完)

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二章 管理體制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四章 組織原則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一章 總則關於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覈工作的通知第七章 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關於在第二批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進一步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報銷結算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2013—2017年全國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三章 起 草關於深化“四風”整治、鞏固和拓展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的指導意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九章 附 則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三章 公文格式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方案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六章 教育培訓機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八章 附 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八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統一戰線工作關於務實節儉做好元旦春節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2014—2018年全國黨政領導班子建設規劃綱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九章 附 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學習弘揚焦裕祿精神、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六章 宗教工作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一章 總 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八章 附 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十章 監督檢查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七章 公文管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_第一編 總 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五章 考 察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四章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2014—2018年全國黨員教育培訓工作規劃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學習弘揚焦裕祿精神、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通知關於開展第二批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指導意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六章 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四章 組織原則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關於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關於加強和改進高校青年教師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三章 起 草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十章 黨和共產主義青年團的關係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四章 教育培訓內容關於完善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制度的意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七章 監督約束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二章 公文種類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五章 教育培訓方式方法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一章 黨 員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四章 組織原則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衆的八項規定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十章 附 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章 交流、迴避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十章 監督檢查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四章 黨外知識分子工作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一章 總則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五章 公文擬製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五章 審計報告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關於在全國紀檢監察系統開展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二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教育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七章 黨的紀律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三章 公文格式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六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三章 動 議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二章 審計對象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五章 教育培訓方式方法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章 交流、迴避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三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五章 議事和決策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一章 總 則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關於新形勢下軍隊政治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