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三章 職 責

第九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領導本地區的工作。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通過召開全會的方式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貫徹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以及同級黨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討論和決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保障等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

(三)討論和決定本地區黨的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審議通過重要黨內法規或者規範性文件。

(四)決定召開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黨代表會議,並對提議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五)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

(六)選舉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通過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

(七)決定遞補黨委委員;批准辭去或者決定免去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決定改組或者解散下一級黨組織;決定或者追認給予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

(八)研究討論本地區行政區劃調整以及有關黨政羣機構設立、變更和撤銷方案。

(九)對常委會提請決定的事項或者應當由全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策。

第十條 常委會在全會閉會期間行使黨的地方委員會職權,主持經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召集全會,向全會報告工作並接受監督;對擬提交全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二)組織實施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和全會決議、決定。

(三)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討論和決定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四)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羣衆工作、統一戰線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經常性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

(五)按照有關規定推薦、提名、任免幹部,必要時對重要幹部的任免可以徵求黨委委員意見;教育、管理、監督幹部;研究決定黨員幹部紀律處分有關事項。

(六)對應當由常委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面工作,組織常委會活動,協調常委會委員的工作,對黨委工作負主要責任。

擔任政府正職的黨委副書記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組織政府黨組活動。不擔任政府職務的黨委副書記主要協助書記抓黨的建設工作,同時可以根據需要協調和負責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會其他委員根據分工負責有關工作,履行分管領域從嚴治黨責任。

第十二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建立職

責清單制度,明確常委會及其成員職責,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十三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必須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書記必須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常委會應當定期研究黨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會和上一級黨委專題報告1次抓黨建工作情況。充分發揮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職能作用。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實行市、縣兩級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覈制度,完善黨建工作考覈綜合評價體系,確保黨建各項部署落到實處。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和支持紀律檢查機關履行監督責任,堅持紀在法前、紀嚴於法,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推動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潔從政環境。

第十四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持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按照規定參加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嚴格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衆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增強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帶頭營造良好政治生態。嚴格遵守《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等有關規定,切實做到爲民、務實、清廉。

(本章完)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住宿費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四章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關於加強和改進高校青年教師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六章 討論決定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認真解決黨政機關黨建方面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七章 黨的紀律關於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四章 黨的地方組織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四章 組織原則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_第二編 分 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一章 總 則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三章 公文格式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附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支付關於嚴禁公款購買印製寄送賀年卡等物品的通知2014—2018年全國黨政領導班子建設規劃綱要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會議分類和審批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議事決策中國共產黨章程_總綱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九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九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七章 黨的紀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七章 附 則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七章 師資、課程、教材、經費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七章 監督約束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五章 審計報告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會議費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四章 黨外知識分子工作關於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四章 黨外知識分子工作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方案關於在第二批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進一步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的通知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七章 監督約束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六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宣傳思想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二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教育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五章 議事和決策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四章 行文規則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關於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2013—2017年全國幹部教育培訓規劃關於嚴禁元旦春節期間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等年貨節禮的通知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方案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管理職責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七章 黨的紀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六章 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校工作的意見關於做好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的意見關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剎住中秋國慶期間公款送禮等不正之風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四章 審批與發佈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六章 責任追究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八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認真解決黨政機關黨建方面有關問題的通知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方案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八章 資源節約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九章 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七章 師資、課程、教材、經費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一章 黨 員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四章 審計評價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支付關於在全體黨員中開展“學黨章黨規、學系列講話,做合格黨員”學習教育方案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二章 經費管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八章 附 則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