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二章 組織和成員

第六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由同級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委員、候補委員組成,每屆任期5年。

黨的地方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由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全會)選舉產生,由黨的地方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組成。

第七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配備應當具有代表性,符合黨齡、年齡、性別、專業等方面要求。人選應當包括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一般還應當包括同級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協、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人,同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同級工會、共青團、婦聯主要負責人,下一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適當比例的基層黨員。

黨的地方委員會任期內,委員出缺的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遞補後仍有空缺的可以召開黨代表大會或者黨代表會議補選。

因調離本地區、辭去公職、退休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的,應當辭去或者由所在的黨的地方委員會按程序免去其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死亡、喪失國籍、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停止黨籍、受到留黨察看以上黨紀處分的,委員、候補委員職務自動終止。辭去、免去或者自動終止委員、候補委員職務的,應當報上一級黨委備案。確有必要時,上一級黨委可以任免下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

第八條 常委會委員配備,由上級黨委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利於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議事決策水平的原則決定。常委會委員名額,省級爲11至13人,市、縣兩級爲9至11人,個別地方需要適當增減的,由黨中央決定或者省級黨委根據中央精神審批。

黨的地方委員會設書記1名、副書記2名,個別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適當增加副書記職數的,由黨中央決定或者省級黨委根據中央精神審批。

黨的地方委員會換屆時,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由全會選舉產生,並報上一級黨委審批。新當選的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一般應當任滿一屆。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動、任免下級黨委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其數額在任期內一般不得超過常委會委員職數的二分之一。

(本章完)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七章 公文管理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三章 起 草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十章 附 則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四章 審計評價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第七章 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關於完善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制度的意見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八章 附 則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四章 審批與發佈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一章 總 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關於務實節儉做好元旦春節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住宿費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管理職責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關於制止豪華鋪張、提倡節儉辦晚會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住宿費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校工作的意見關於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意見關於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覈工作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十一章 黨徽黨旗中央國家機關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實施方案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二章 組織和成員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二章 設 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六章 審計結果運用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關於制止豪華鋪張、提倡節儉辦晚會的通知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八章 附 則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五章 教育培訓方式方法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關於在全國紀檢監察系統開展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的通知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報銷管理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四章 組織原則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八章 考覈與評估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監督問責關於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覈工作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八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議事決策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四章 組織原則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認真解決黨政機關黨建方面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五章 教育培訓方式方法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七章 監督約束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二章 審計對象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七章 辦公用房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培訓組織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七章 任 職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民族工作關於在全國紀檢監察系統開展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的通知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五章 考覈評價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九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四章 組織原則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五章 公務用車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六章 會議活動關於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覈工作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議事決策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八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九章 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七章 公文管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培訓組織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十一章 黨徽黨旗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三章 職 責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二章 組織和成員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_第一編 總 則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十章 附 則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章程_總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六章 教育培訓機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六章 會議活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八章 考覈與評估關於加強中小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關於深化“四風”整治、鞏固和拓展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的指導意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七章 任 職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_第二編 分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