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事業單位不同領導體制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啓動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配備,必須嚴格按照覈定或者批准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置方案進行。
第十二條 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根據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可以採取組織選拔、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委託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對事業單位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選拔任用條件,結合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
第十四條 綜合分析人選的考察考覈、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全面歷史辯證地作出評價,既重管理能力、專業水平和工作實績,更重政治品質、道德品行,防止簡單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條 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實行聘任制的,聘任關係通過聘任通知、聘任書、聘任合同等形式確定,所聘職務及相關待遇在聘期內有效。
第十六條 提任三級以下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提任非選舉產生的三級以下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爲一年。
第十八條 選拔任用工作具體程序和要求,參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事業單位實際確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