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
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既是黨和國家法治建設、制度建設的重要方面,又是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基礎,更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障。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使反腐敗走向規範化、制度化,這是我們黨反對腐敗、建設廉潔政治的根本方向。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廉潔政治,努力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是黨中央從全局和戰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決策,也是構建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的必然要求。
近年來,我們高度重視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取得了很大成績,但還存在不少問題和不足。比較突出的問題是:適應新形勢下反腐倡廉要求的法規制度體系還不健全,有的法規制度缺乏相應的配套和細化措施,有的法規制度內容落後於實踐,許多好的法規制度落實不到位,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法規制度建設仍然是深入開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須着力解決好的重大課題和緊迫任務。
第一,建立健全廉政風險防控制度。廉政風險防控是推進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的一項重要實踐和探索。要針對重點對象、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逐步建立健全風險預警、糾錯整改、內外監督、考覈評價和責任追究機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風險防控制度體系。
第二,健全防止利益衝突制度。防止利益衝突是現代廉政立法的基礎,是加強領導幹部從政道德建設、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重要舉措。要進一步完善市場機制,重點解決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等領域中利益衝突問題。要進一步完善利益衝突迴避制度,重點完善公務迴避、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制度;進一步完善並嚴格執行公職人員行爲限制和領導幹部親屬經商、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等相關制度規定,防止領導幹部利用公共權力或自身影響爲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私利。
第三,着力健全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制度。領導幹部是人民的公僕,是爲民衆服務的公衆人物,所以其公職行爲和重要的個人生活行爲都應該符合黨紀國法,都應該接受黨和人民羣衆的監督。要在總
結經驗的基礎上,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從業、財產、出國(境)等有關事項公開制度的試點,抓緊制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覈實辦法,加強報告覈查結果的運用和違規懲戒力度;建立健全對國家工作人員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強化對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監督。
第四,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根據形勢的發展和任務的需要,不斷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法規制度。一要把那些經過實踐檢驗、適應形勢發展的黨紀政紀規定和行政規章上升爲法律法規,儘快形成較爲完整的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對現有的法規制度,過時的要及時廢止,不完善的要適時修訂完善,需要細化的要儘快制定實施細則,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緊制定。二要不斷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的各項專門法律法規。從長遠看,反腐倡廉法律法規應當由反腐敗法這樣的廉政基本法和有關單行法律、配套法規組成。從近期看,應重點做好反腐敗單行法律和配套法規的立法工作。要健全腐敗案件揭露、查處機制,暢通來信來訪和網絡等各種信訪舉報渠道,完善保護證人、舉報人制度;完善懲治貪污賄賂和瀆職侵權犯罪法律法規,對腐敗實行零容忍政策;規範國家工作人員從政行爲方面的法律規定,健全完善防止利益衝突法律法規,着力整合預防腐敗各項法規制度;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完善反洗錢法律法規,健全防範腐敗分子外逃和追逃追贓機制,逐步形成與堅決懲治腐敗和有效預防腐敗要求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體系。
第五,建立和完善對損害羣衆利益行爲的責任追究制度。在深化改革的過程中,有些領導幹部爲謀取個人私利,熱衷於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風嚴重;有些領導幹部搞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吃拿卡要,貪污受賄,損害了羣衆利益;有些領導幹部在農村土地徵用、城鎮居民拆遷、企業重組改制中獨斷專行、隨意決策、撈取個人好處,給黨和國家造成巨大損失。對此,我們必須完善制度、創新體制,制定和完善對損害羣衆利益行爲的責任追究辦法,要着重抓那些容易滋生不正之風的領域和環節,加強事前預防、事中監督和事後查處,從源頭上預防和糾正不
正之風。對於那些損害羣衆利益、貪污腐敗的黨政領導幹部,我們必須嚴格執行相關法律的懲處規定,加大懲處力度,增強法律制度的威懾力。
第六,建立反腐敗國際合作機制。在反腐敗國際合作方面,我國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如加強與國外反腐敗機構的信息交流,深化國際反腐敗項目合作,建立雙邊或多邊交流與合作等。目前最爲迫切的是,我們要解決在執法合作、司法協助、人員遣返、涉案資金返還等方面的反腐敗國際合作機制。近年來,我國許多腐敗分子在貪污受賄案發之後,攜帶鉅款,舉家逃往國外,給國家和人民帶來了重大損失。由於我國的法律與一些國家的法律存在某些差異,還不能完全對接,致使不少腐敗分子逍遙法外,難以引渡回國。因此,我們一方面要加快國內相關法律的修改進程,努力盡快與國際法律接軌,爲引渡腐敗分子回國受審創造有利條件;另一方面要做好國外緝捕追逃聯絡協調工作,通過執法合作、司法協助等方式進一步拓展國際合作的空間,逐步建立雙邊或多邊開展反腐敗合作的長效機制,不斷完善在禁止貪官入境、遣返腐敗犯罪嫌疑人、追回和返還腐敗資產及反洗錢等方面的具體合作機制及辦法。
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是動態的、發展的、開放的過程,必須適應世情、國情、黨情的發展變化不斷完善和創新。要注意研究和借鑑古今中外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的有益做法,不斷深化對新形勢下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特點和規律的認識,實現法規制度工作理念、思路、方法與機制的與時俱進。要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全面提升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工作質量。要切實提高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執行力,建立健全保障機制,嚴肅查處違反法規制度的行爲,讓法規制度剛性運行。要緊緊圍繞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這個核心,抓住當前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關鍵環節,結合落實《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研究論證以懲治和預防腐敗爲統領的法規制度體系,採取先易後難的方法,切實加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和反腐敗國家立法,成熟一個出臺一個,逐步形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反腐敗法規制度體系,使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不斷提高反腐敗法治化水平。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