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_一、對權力進行制約:歷程、意義與問題

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

權力的支配性和強制性決定了任何權力都存在着變異的可能,爲防止權力被濫用,就需要建立健全一定的制約和監督體系。權力制約有兩大路徑,一方面是“以權力制約權力”,另一方面是“以權利制約權力”,即只有公民的基本權利得到保障,權力纔不敢恣意妄爲。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根本之策。必須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廉潔政治,努力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進作風常態化制度。

一、對權力進行制約:歷程、意義與問題

(一)我們黨歷來高度重視權力監督和制約

正確行使權力,讓權力更好地爲人民服務,歷來是我們黨高度重視的大問題。我們黨的領袖和黨的文獻,都對權力制約和監督有許多重要論述和明確規定。

早在延安時期,毛澤東同志在《爲人民服務》一文中就指出:“因爲我們是爲人民服務的,所以,我們如果有缺點,就不怕別人批評指出。不管是什麼人,誰向我們指出都行。”1945年,毛澤東在回答黃炎培提出的歷史週期律問題時就提出:只有讓人民起來監督政府,政府纔不敢鬆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纔不會人亡政息。20世紀50年代,鄧小平同志闡述了“黨要受監督,黨員要受監督”的重要性,特別強調:“如果我們不受監督,不注意擴大黨和國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脫離羣衆,犯大錯誤。”1995年,江澤民同志明確指出:“在我們黨內,決不允許存在超越於黨組織和黨的紀律之上、不接受監督的特殊人物。”2011年,胡錦濤同志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0週年大會上,把“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保證黨和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作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的重要內容。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2012年12月,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佈施行3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要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爲人民謀利益。”2013年1月,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上強調:“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範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總書記還指出:“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會影響到領導幹部的舒適度。問題是領導幹部手中的權力都是黨和人民賦予的,領導幹部使用權力,使用得對不對,使用得好不好,當然要接受黨和人民監督。不想接受監督的人,不能自覺接受監督的人,覺得接受黨和人民監督很不舒服的人,不具備當領導幹部的起碼素質。”總書記明確要求:“各級黨組織必須明白,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加強對幹部的監督,是對幹部的愛護。放棄了這方面責任,就是對黨和人民、對幹部的極大不負責任。”2013年4月,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體學習時指出:“我們的先人們早就認識到,反腐倡廉的核心是制約和監督權力。我國古代很早就有監察、御史、彈劾、諫官等方面的制度。這些制度有不少在歷代反腐倡廉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對我們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具有借鑑意義。”總書記的所有這些重要論述,都深刻表明了制約和監督權力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

《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的重要文獻也都對正確行使權力作出了明確規定。黨章總綱提出:“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不斷完善黨內監督制度。”在黨章條文中指出:“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羣衆監督的特殊黨員。”“正確行使

人民賦予的權力,……自覺地接受黨和羣衆的批評和監督”等等。1956年,黨的八大對權力制約和監督制度進行了有益探索,如加強黨對於國家機關的領導和監督,加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委會對中央一級政府機關的監督,加強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地方各級政府機關的監督等。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隨着國家民主和法制建設的不斷髮展健全,黨和國家各種監督制度也逐步得到恢復和完善。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要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爲人民謀利益。這是我們黨第一次對“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進行全面闡釋。2003年頒佈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明確規定所有共產黨員都要自覺接受黨內監督。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黨的十八大報告又明確要求:“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確保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 “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就使權力制約和監督的要求更加明確。

(二)對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的重大意義

實踐證明,不管是貪污也好,瀆職也罷,均與權力運行的不透明有關,由此導致的腐敗不僅破壞了黨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更直接影響到黨的性質和宗旨的體現。路燈是最好的警察,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要從源頭上斬斷貪腐之手,就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使權力運行內容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這樣,權力的純潔性、服務性才能得到保證,立黨爲公、執政爲民的理念才能得到實現,民族復興的中國夢才能得到實現。

第一,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這是政治文明的基礎。中國有中國的國情和現實,不能簡單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模式,但可以借鑑人類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尊重人類經過無數次試錯後而積澱下的常識。源於人民賦予的公權力必須在陽光下運行,必須受到制度的約束和人民的監督,這是不證自明的常理。

第二,只有真正把權力運行置於陽光之下,纔能有效預防和減少腐敗問題的發生。隨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場化的深入,原來集中在政府手中的資源調節和分配權力,已經越來越分散到市場中,但是,政府手中仍掌握着相當多的權力。最高人民檢察院歷年的統計都顯示,目前大量的貪污賄賂犯罪集中發生在公共權力比較集中、資金比較密集、壟斷程度高的行業和部門。

第三,有陽光權力纔會充分約束行政成本,促使公權力把財政用在公務上。有陽光權力纔會有高效服務政府,人民目光的聚焦和民主法制的壓力,會促使政府提高行政效率,強化公共管理的服務水平,祛除人浮於事和官僚主義等機關弊病。同時,需要以創新精神抓緊構建懲防體系,加強監督檢查,確保科學發展觀和中央重大部署的貫徹落實,着力糾正損害羣衆利益的不正之風,堅決懲治腐敗分子。

第四,只有以制度去遏制貪慾,從讓人“不想貪”,跨越到“不敢貪、不能貪”,才能建成讓人稱羨的廉潔政府。這就需要以極具約束力和威懾力的“陽光法案”作爲前提。畢竟,陽光是最好的反腐利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搞好反腐敗鬥爭,不僅是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推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保證。

(三)當前我國權力制約和監督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建立在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礎之上,由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所決定,具有立足於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着眼於長遠發展、決策效率高、能夠集中力量辦大事的獨特優勢,總體上符合我國國情,能夠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特別是隨着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推

進,隨着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深入發展,隨着黨和國家各項領導制度和工作制度的日益完備,我們黨和國家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也日益健全和成熟,能夠比較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但要看到,在一些具體方面也存在一些不相適應、不夠完善的地方。

一是權力配置和結構不盡科學,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之間有的沒有形成相互制約。如有的部門和崗位權力過大,一個處幾個人就有管着幾千萬元、幾億元甚至數十億元資金的權力,並且隨意性比較大。

二是權力往往過分集中於主要領導幹部手中,少數主要領導幹部凌駕於組織之上,搞“一言堂”。有的官本位思想嚴重,顛倒了自己和人民的主僕關係;有的認爲權力是自己“掙”來的,忘記了權力的真正來源;有的在金錢美色的誘惑下,放棄了本該堅守的權力觀……在種種錯誤權力觀的誘導下,部分人把權力看作一己的工具,當成牟取私利的捷徑,拒絕公開,害怕陽光,搞暗箱操作、地下運行;或者貪污腐敗,搞權錢交易,權色交易;或者官氣十足不作爲,對待羣衆冷、硬、橫,對待工作拖、拉、推;或者昏庸懶惰亂作爲,拍腦袋創意、拍胸脯決策、拍屁股走人。

三是權力邊界不清晰。有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存在“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現象。有的部門之間職責交叉,有好處就搶,有責任就推。有的領導幹部什麼事都管,什麼權力都敢用,隨意插手工程建設、人事招聘甚至司法審判,爲自己或親屬謀取私利。

四是權力缺乏法制約束。有的權力不是依法設立,或者不是依法行使,有的領導幹部常常因爲程序違法而使工作陷於被動。

五是權力運行過程不夠公開透明,暗箱操作和“潛規則”問題突出。能否逐步樹立“透明”意識,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考驗着每個權力運行者的權力觀。憲法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在我國,一切權力運行者的權力,都來自於人民的委託,“權爲民所用,情爲民所繫,利爲民所謀”,是我們黨對億萬人民的莊嚴承諾。以“看得見”的方式運行權力,是人民對權力運行者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對權力運行進行監督的最直接方式。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就是要把對權力運行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交給人民,通過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來防止權力失控、決策失誤、行爲失範,從而真正實現爲人民掌好權、用好權。

六是對權力的監督不夠有力,各種監督的合力不強。黨內監督制度特別是黨的紀律檢查體制還不夠完善,其監督的權威性和實效性有待於進一步增強。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和輿論監督機制還不完善,人民羣衆參與決策和監督的渠道有待於進一步拓寬。

以上這些問題的存在,核心原因在於制度不夠健全,障礙和漏洞較多,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與權力監督制約有關的政治、行政和司法的機構部門在不斷的調整充實。目前,承擔着黨內外政治、行政和司法監督,進行反腐敗鬥爭的主要有下述三大機構部門:黨的機構,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行政部門,國家監察部和地方省市縣監察廳(局)。檢察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的反貪污賄賂總局和省市縣檢察院設立的反貪污賄賂局。應該說,我國對權力進行監督制約的部門機構已經不少,體系也很完整。但是,由於現有的三大部門機構對於所監督的權力主體,形不成獨立的權力制約關係,因此難以收到有效的監督效果。例如,紀委要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監察部和預防腐敗局因爲是和紀委合署辦公的,當然也要接受黨委的領導,同時它還要接受政府的領導。檢察部門設有黨委、黨組,它的反貪污賄賂局也不能不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尤其在地方,這三大監督部門機構根本沒有獨立性,開展工作受到多方掣肘,不可能自主地、有效地行使對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監督權。常言道,吃人家的嘴軟,拿人家的手短,受制於人家的不敢管,我國三大監督部門機構就面臨着這樣尷尬的局面。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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