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什麼是申請回避,哪些情形可以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是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是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同時,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可以申請法官迴避,法院會對迴避申請進行審查;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爲迴避申請的理由成立,就會要求法官迴避;認爲迴避申請的理由不成立,則會駁回申請人的迴避申請,法官繼續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如果法院未對迴避申請進行審查而直接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則屬於程序嚴重違法,應按上訴或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