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
(一)起訴。指原告因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做出裁判的訴訟行爲。起訴必須同時符合四個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的方式應以書面起訴爲原則,以口頭起訴爲例外。起訴時原告應向受訴法院遞交起訴狀。起訴狀應記明如下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受理。指人民法院通過對原告起訴的審查,決定立案審理的職權行爲。受理程序包含審查起訴和立案兩個環節。人民法院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必須受理,應當在7日內立案。認爲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三)審理前的準備。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訴以後爲開庭審理進行的一系列準備工作。準備工作內容包括: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即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告知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向當事人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與合議庭組成人員;審覈訴訟材料,調查收集證據;追加當事人;試行自願協商和解等工作。
(四)開庭審理。指人民法院在審判人員主持、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蔘加下,法庭依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的訴訟活動。開庭審理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順序階段分爲開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案件評議、宣告判決。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告知離婚案件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人民法院辦理民事案件的法定時間限制規定,案件的審結期限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有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
(本章完)